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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工程价款的最终实现,不仅取决于结算依据的确定和付款条件的成就,更依赖于适格的付款主体以及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实践中,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BT项目、EPC模式等多种交易结构的存在,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向谁主张工程款"的困惑。与此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最强武器",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直接决定权利能否落地。

承接上篇,本篇聚焦工程价款支付主体的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两大核心争议进行系统解析。

关键词:工程价款;付款主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工程价款支付主体的认定

裁判规则速览

裁判要点

对应案例案号

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

(2023)京民终846号

发包方明知挂靠应承担付款责任

(2023)兵0302民初29号

BT项目投资人具有发包人身份

(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

被挂靠单位不得以出借资质为由拒付

(2021)沪01民终1830号

案例解读

(一)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民终846号

入库编号:2025-07-2-115-001

案情简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某国际公司,某国际公司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某国际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转包人未对工程实际投入,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当然列入转包人的责任财产。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构成对转包人破产债务的个别清偿。

(二)发包方明知挂靠应承担付款责任

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兵0302民初29号

入库编号:2023-07-2-115-003

案情简介: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但同意其施工并接收其缴纳保证金。实际施工人完成部分工程后,发包方以无合同关系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发包方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被挂靠单位未实际参与施工,不承担付款责任。

(三)BT项目投资人具有发包人身份

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

入库编号:2023-07-2-115-004

案情简介:BT项目投资人(某冶金公司)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施工人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BT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投资建设方实际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判令BT项目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四)被挂靠单位不得以出借资质为由拒付

上海某某公司诉南通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民终1830号

入库编号:2023-07-2-115-002

案情简介:被挂靠单位(南通某某公司)与挂靠人宋某之间存在内部挂靠关系,宋某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被挂靠单位以印章系宋某私刻、其未参与管理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挂靠单位是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挂靠关系系内部关系,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宋某持有授权委托书,其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对被挂靠单位具有约束力。被挂靠单位不得以出借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实务提示

一、转包人破产时,立即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如上游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施工方不应等待破产分配,而应直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该主张不构成个别清偿,发包人支付的款项不列入转包人破产财产。建议在起诉时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同时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

二、发包方明知挂靠的,固定事实施工合同关系证据。

施工方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时,如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应收集发包方同意施工、收取保证金、支付进度款、参与现场管理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此类情形下,发包方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被挂靠单位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BT项目中,将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

施工方在BT项目中主张工程款时,除起诉总包方外,应将BT项目投资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投资人是否具有发包人身份,法院会综合其在项目中的融资、管理、施工等职能进行认定。

四、被挂靠单位拒绝付款时,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如被挂靠单位以出借资质、未参与管理为由拒绝付款,施工方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被挂靠单位作为合同主体承担付款责任。挂靠关系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裁判规则速览

规则要点

对应案例案号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

(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经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的行为不能使权利失而复得

(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022)晋民再123号

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时,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属于合法行使方式

(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案例解读

(一)发包人破产时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

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5-012

案情简介: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工程款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2015年9月24日,发包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承包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主张优先受偿权。2018年4月11日,双方签订结算审核定案表,承包人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未被管理人确认。承包人于2018年10月起诉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本案中承包人于2016年1月29日申报债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自该日起算,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已超过除斥期间。2018年4月11日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不能使已经消灭的权利失而复得。

(二)以房抵工程款构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晋民再123号

入库编号:2023-07-2-115-006

案情简介: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于2016年1月9日签订协议,约定发包人以79套住宅和7套商铺折价抵顶部分工程款,并附有详细的抵房明细表。后因工程款支付争议引发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以承包人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行使期限为由,驳回其优先受偿权主张。

裁判观点:法院再审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双方在协议及抵房明细表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原审判决遗漏对抵房折价部分的审查,应予纠正。

(三)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合法行使方式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71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入库编号:2021-18-2-115-001

案情简介:案涉工程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2014年11月24日,承包人收到通知,执行法院依据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承包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联系函,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后承包人于2018年10月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辩称其未在六个月内以诉讼方式主张,已丧失权利。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已提交书面函件主张权利,其后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其优先受偿权主张应予支持。

实务提示

一、发包人破产后,在申报债权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施工方应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同步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债权申报之日起算,而非工程款结算完成之时。拖延申报或等待结算结果,可能导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已申报但未主张优先权的,应及时补充申报。

二、积极运用协议折价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施工方在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可主动提出以房屋等建设工程折价抵顶工程款的方案,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折价的具体标的、价格及抵顶金额。协议折价构成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行使方式,能够有效固定行使权利的事实。需注意,协议折价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且折价方案应具备可执行性。

三、执行程序中及时向法院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施工方不应被动等待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函件,请求确认并保障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保留法院签收记录或邮寄凭证。

【入库案例精解】工程价款结算六大争议问题裁判规则系列文章

【入库案例精解】工程价款结算六大争议问题裁判规则(上):结算依据认定与支付条件抗辩全解析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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