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办结一起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案件,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雨污水管网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未经许可私自开挖乡村公路,被依法处以6000元行政处罚,为工程建设涉路合规施工敲响警钟。
据悉,5月22日下午,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在龙文区Y051孚石线石井村路段开展日常农路巡查时发现路面异常,一处公路路面被人为挖掘破损。经现场实地勘测,被挖路段破损面积达19.38平方米。经查实,路面开挖主体为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承接雨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为推进施工进度,在未取得任何涉路施工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占用甚至破土挖掘公路。
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以及现场取证照片等全套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认该企业行为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案涉损路面面积超19平方米,符合特别严重裁量情节,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建设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前此案已顺利结案。执法人员强调,公路是保障区域路网通行安全的关键基础设施,路面结构、路基稳定性直接关系过往车辆、行人出行安全,随意开挖极易诱发路面沉降、坑槽、坍塌,埋下交通事故隐患。现实中部分施工单位重工程进度、轻法定流程,抱有“先施工后补手续”的侥幸心理,殊不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仅面临高额行政罚款,且若因路面破损引发道路安全事故,施工企业还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乃至其他法律责任。
漳州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务必严格落实“先申请批准、后安全施工”的法定要求,应当提早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施工时同步落实路面修复、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严守公路保护法律法规红线,从源头规避违法施工作业风险。
来源:漳州市交通运输局、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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