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普遍认知中,如果网贷逾期被起诉,借款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那些缺席庭审的人,法院大概率会支持网贷平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限24%来判决。
然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最新民事判决书,却彻底改变了这一认知。借款人吉某在法院发出传票后未出庭,放弃了答辩的机会,但法官在借款人缺席的情况下,主动做了一件很多人认为不太可能发生的事——将原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从年利率24%主动调降至12%。
这一判例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在利率上限不断调降的时代洪流中,网贷行业过去高回报、高利率的“黄金时代”,真的要全面画上句号了吗?本文将对这一标志性案件进行深度剖析。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9日,原告河南中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通过网络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2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化利率设定为23.99%。
在借款合同中,还同时约定了逾期罚息机制,即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的本金按原实际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10200元。
自2023年8月9日开始,吉某贷款逾期,据原告方统计,截至2026年2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8663.71元。
随后,该网贷平台将借款人告上法庭。然而庭审过程中,被告吉某未出席庭审,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正是这样一起看似“一边倒”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最终却给出了一个让网贷平台意想不到、令无数借款人拍手称快的判决结果。
被告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南中原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63.71 元,支付罚息2633.77 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本金8663.71 元自2026 年2 月7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法官为何主动“砍息”?
按理说,被告未出庭应诉,连挣扎一下都没有,法官的判决结果理应偏向原告方,但兴庆区法院依旧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理由是啥呢?
202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该指引明确:自下发之日起,小贷公司停止新发综合融资成本超过24%的贷款;最晚到2027年底,所有新发放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必须降至1年期LPR的4倍以内。而当前1年期LPR为3%计算,四倍就是年化12%。
而兴庆区法官的判决依据正是沿用了上述规定。
法官认为,虽然该指引对本案合同签订时不具溯及力,但“从遵循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以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考虑”,应主动将罚息利率调整至12%。
我认为,这一裁判逻辑释放了清晰信号:司法不再机械遵循合同约定,而是主动对接宏观金融调控,对过高利率予以矫正。
三、标志性意义:小贷高息模式的司法“降温”
我们知道,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是4倍LPR。
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及网贷平台往往都主张其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不受民间借贷4倍LPR(目前约12%)的限制,只要不超过24%都应该受到司法支持。
单身,本案判决则明确指出,监管已给出2027年底前全面压降至12%的时间表,司法裁判不能无视这一趋势。
这意味着:
对平台而言:即便合同约定的是24%利率上限,但在未来诉讼中仍可能被大幅调减,这对高息覆盖高风险的盈利模式带来根本性挑战。
对借款人而言:即使无力应诉或未出庭,法院仍可能主动调低畸高利息,避免债务无限滚雪球。但这不代表可以逃废债,本金和合法利息仍需偿还。
四、当降息不可逆转,不良资产行业何去何从?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该法院作出的唯一一份偏向于借款人的判决,自《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出台后,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至少有三份同类判决,都是将逾期利率压降至12%。
本案虽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不具普遍约束力,但其顺应了国家“金融让利、减负民生”的大方向。随着2025年指引设定的2027年大限临近,可以预见,越来越多法院将在同类案件中对超过12%的罚息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网贷行业而言,高息借贷的“黄金时代”正走向终结;对于广大借款人而言,公平借贷、合理定价的法治生态正在加速成型。
此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不良资产行业的影响,过去几年,个贷不良资产行业迎来井喷,虽然回收率并不高,但是依托高额的负债利率,即便债权打折清偿,投资方仍然能获得不错的收益!
但是,此案一出,相当于给网贷逾期的利率划定了上限,当借款人看到这样的判罚,还会有多少人会害怕起诉呢?
本文案号:(2026)宁0104 民初68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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