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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5:寻衅滋事,如何处罚?怎么判刑?

案例5:吴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06刑初138号

从轻减轻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取保日期:2024年10月18日

逮捕日期:2025年3月25日

判决日期:2025年03月25日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吴某于2024年10月13日13时许,驾驶牌照为浙AXXXXX2的灰色车辆行驶至本市某某区附近时,因行驶途中与驾驶牌照为沪AXXXXX1的白色车辆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进而故意变更车道逼停该车辆,造成车损。被告人吴某随即下车,手持匕首从被害人王某副驾驶一侧车窗伸进车内,并朝被害人方向戳刺数下,以达到恐吓被害人的目的。后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吴某均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直至公安人员到场。经查,被告人吴某因变更车道影响后方车辆正常通行行为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25元。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存在辩解。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否认故意逼停被害人车辆,辩称其系因为前车突然减速而变道,不慎撞上被害人在其右侧车道行驶的车辆;否认有恐吓对方的主观故意,辩解其持刀系为了防身。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害人的车损也已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了赔付,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牌照为浙AXXXXX2的灰色车辆行驶至本市某某区附近时,因行驶途中与驾驶牌照为沪AXXXXX1的白色车辆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进而故意变更车道逼停该车辆,造成被害人车损。被告人吴某随即下车,手持折叠刀从被害人王某副驾驶一侧车窗伸进车内,朝被害人方向戳刺数下恐吓被害人。后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吴某均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直至公安人员到场。经查,被告人吴某因变更车道影响后方车辆正常通行行为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25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辩解其并非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持刀下车也仅系为了防身。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车损已获赔付,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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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

(1)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1年内实施3次以上);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量刑标准

1.第一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存在上述立案标准中的情形,一般根据具体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致1人以上轻伤、引起精神失常或自杀、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一般在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2人以上轻微伤、多次实施行为、持凶器实施行为等情形,一般在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二量刑幅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2条至第4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3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