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这个 (2025) 浙 0304 刑初 612 号刑事案件,接手时压力不小。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涉案被害人超百人、涉案金额突破 90 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量刑风险极高。

本案核心结果:两名涉案人员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托从犯认定、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全部判处缓刑;当事人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未能认定自首,这也是本案一处关键失分点。

案件背后的真实行为模式

两名当事人系亲属关系,共同经营一家物流企业。从 2023 年下半年开始,二人瞄准货运司机求职群体,在多个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刻意夸大货源充足、薪资优厚、工作轻松,以此吸引求职者上门应聘。

待求职者到店后,工作人员会进一步虚构经营状况,再以收取入职意向金、租车押金、补齐车价差额等名义收钱。一旦求职者察觉上当要求退款,企业便单方面认定对方违约,用各种理由推诿拒退、少退钱款。等求职者正式入职后,实际货源、收入、工作强度也和宣传天差地别,矛盾接连爆发。

两人分工界限十分清晰:一人是企业实际负责人,把控广告投放、车辆对接、金融业务、客户面试、资金管理以及售后纠纷处理等全部核心环节;另一人主要负责财务收支、辅助面试、发放工资等后勤类工作。全案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庞大,单看案件体量,常规量刑并不乐观。

厘清角色分工,找准辩护核心方向

拿到完整卷宗、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涉案合同和话术材料后,我把所有证据逐页梳理核对。全案被害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相互印证,控方证据链十分完整,走无罪辩护路线完全不具备条件。说实话,当时我也一直在思考,这类被害人多、涉案金额大的合同诈骗案件,到底该从哪里切入降低刑期,争取非监禁刑。

突破口最终落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划分上。我反复比对所有笔录、工作台账和日常履职记录,完整梳理出两人的工作边界:一方全程主导犯罪策划、对外行骗、资源统筹,是主犯;另一方只执行财务、辅助接待等边缘工作,不参与方案制定、对外虚假宣传等核心行为,完全符合从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行为人,依法可减轻处罚)的认定标准。

确定这个方向后,我和搭档律师一起和当事人深度沟通,引导二人积极配合司法程序。一方面推动当事人主动向法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一方面逐一联系受害方进行赔偿,尽力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在涉财产类刑事案件中,主动退赔、获得谅解,是最直接有效的从轻情节。

其中一名当事人曾接到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归案初期并未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我们没有刻意辩解、强行主张自首,而是客观向法庭陈述归案经过,避免不实陈述影响整体悔罪态度。庭审前,两名当事人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行为人自愿承认罪行、接受量刑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落到实处。整套量刑意见整理完毕后,一并提交给法庭。

法院裁判尺度,同类案件可借鉴

不少前来温州刑事律师咨询的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还有没有机会判缓刑?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就很有参考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合同实施骗取对方财物的刑事犯罪)罪名成立。针对自首争议,裁判观点十分明确:自动投案只是前提,必须同时做到如实供述,二者缺一不可,本案当事人因未如实供述,最终未认定自首。

法庭采纳了我们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对次要行为人依法减轻处罚。同时结合二人归案后坦白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判断二人悔罪态度良好,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最终对两人均宣告缓刑。

能明显看出本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并非绝对无法适用缓刑,只要集齐从犯、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结合案件整体情节与行为人悔罪表现,缓刑依然有很大争取空间。

从业多年处理过多起招工类合同诈骗案件,我也想提醒两类人群:经营企业切莫利用虚假招聘设套牟利,看似短期获利,最终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普通求职者遇到 “高薪轻松、入职先交钱、强制购车租车” 的岗位,一定要提高警惕。求职、交易过程中,妥善留存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无论维权还是应对纠纷,都是最坚实的保障。

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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