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摘要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上海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呈现"全链条从严惩处"的态势——参与境外电诈团伙,往往同时触犯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两罪并罚之下,被告人极难获得缓刑。尤其在2021年两高一部《意见(二)》(法发〔2021〕22号)出台后,对境外电诈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30日条款"被广泛适用,加之2022年妨害国(边)境管理新规明确以电诈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属"情节严重",涉境外电诈案件的空间愈发逼仄。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受雇赴柬埔寨参与电诈团伙,以抄小路偷越国(边)境、骗取被害人50余万元,面临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位和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叠加指控,且系刑拘到案,争取缓刑的难度极大。我接受委托后,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精准锁定三项突破口:一是从跨境电诈证据链中剥离出吴某某被动参与、受指令实施、获利极少的关键事实,据理力争从犯地位;二是论证其偷越国(边)境时间节点(2020年6月)早于《意见(二)》施行日期,成功排除"30日条款"适用,避免诈骗罪升档处罚;三是结合2023年上海诈骗罪数额标准调整(沪高法〔2023〕128号,数额巨大起点从5万提至10万)的政策利好,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在数罪并罚后对吴某某宣告缓刑,使其免于监禁、回归社会。本案是上海地区处理跨境电诈"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在个案中精准落地的典型范例,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条从程序节点认定、数额标准适用到量刑协商的完整辩护路径。
案件基础信息
- 案号:(2023)沪0118刑初908号
- 被告人:吴某某(匿名)
- 涉嫌罪名: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 案件管辖: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辩护律师: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要
2023年3月,吴某某的家属找到我,委托我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提供全案辩护。
经会见和阅卷,我了解到本案的基本事实:2019年至2021年间,吴某某由国内前往柬埔寨王国菩萨省,加入当地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聊天交友方式诱骗被害人在"金亿国际""江合资本"等虚假网络平台参与赌博、投资,团伙以修改后台数据、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上海市青浦区等地多名被害人钱款。期间,吴某某曾短暂回国,后于2020年6月以抄小路方式绕开国境检查站非法出境,返回柬埔寨继续参与诈骗活动。2022年11月,吴某某经劝返从云南磨憨口岸入境,2023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介入辩护工作后在我的指导和协助下,吴某某及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观察
结合我在上海办理多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实务经验,我总结出上海地区办理此类案件的三个特点:
其一,全链条惩处。 对于赴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并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司法机关依法以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体现从严惩处导向。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专门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作出规定。
其二,宽严相济。 在总体从严的背景下,对于受他人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以及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被告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这正是本案辩护能够取得突破的政策空间。
其三,上海数额标准调整。 2023年4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号),将诈骗罪"数额巨大"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与浙江保持一致,推动长三角区域数额标准趋同。同时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案件信息要素表格
- 当事人:吴某某(匿名)
- 涉嫌罪名: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 案号:(2023)沪0118刑初908号
- 办案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判
- 辩护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 辩护人: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首先对指控的两个罪名进行了体系化的法律分析,这是制定辩护策略的前提。
一、诈骗罪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吴某某在柬埔寨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聊天交友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网络平台参与赌博、投资,团伙以修改后台数据、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钱款,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我不持异议,本案辩护的重点不在于无罪,而在于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
(二)罪名量刑适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按照数额和情节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解释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根据上海市沪高法〔2023〕128号文件第三条,上海市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为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同时,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适用法发〔2021〕22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专门规定。该意见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越国(边)境罪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五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条明确,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吴某某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采取抄小路方式绕开国境检查站非法出境,依法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属"情节严重"。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偷越国(边)境实施诈骗,分别侵害了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依法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本案中,吴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这也是本案争取缓刑难度的根源所在。
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通过全面、细致的阅卷,我梳理出侦查机关搜集并移送的主要证据如下:
- 被告人供述与辨认笔录:吴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及对同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田某等人的陈述笔录;
- 证人证言:李某、胡某某、刘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
-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转账记录;
- 电子数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出入境记录截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对吴某某非法出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关联刑事判决书:同案已判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
- 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侦破及吴某某到案经过说明;
- 户籍信息:吴某某身份信息材料。
律师面临的辩护挑战与困境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面临多重挑战:
第一,双罪名指控压力巨大。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当前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从严打击的司法环境下,双罪并罚案件争取缓刑的难度极大。
第二,跨境犯罪取证特殊性强。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跨国犯罪组织,证据链条复杂,吴某某在境外犯罪团伙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及参与程度难以精确界定,辩护空间受限。
第三,"数额巨大"的指控对量刑不利。 检察机关指控诈骗数额巨大,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争取缓刑,必须充分论证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才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第四,数罪并罚案件适用缓刑门槛较高。 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案件的缓刑适用相对谨慎。如何说服法院对双罪并罚的吴某某适用缓刑,是本案辩护最大的难点。
我的辩护策略与全程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意识到本案的难度远超一般跨境电诈案件:诈骗数额达50余万元,面临"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位(法定刑十年以上);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属"情节严重",两罪并罚之下,缓刑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结果。但我同时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存在三个可以争取的突破方向——罪名档位的降档空间、从犯地位的认定余地、以及上海量刑标准的政策窗口期。基于此,我制定了"降档—减刑—缓刑"三层递进的辩护策略:先通过罪名分析将量刑档位从"特别巨大"拉回"巨大",再以从犯认定争取减轻处罚,使宣告刑进入三年以下区间,最后系统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一、侦查阶段:黄金24小时快速介入
我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完成加急会见,重点完成三件事:
第一,固定到案细节。 吴某某于2022年11月经劝返从云南磨憨口岸入境,2023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我详细了解其回国过程、到案方式及首次讯问供述内容,判断其如实供述的完整性,为后续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如适用)的认定做准备。虽然吴某某系刑拘到案而非自动投案、不具备典型自首条件,但其经劝返主动回国的行为,可作为悔罪态度的重要佐证。
第二,防范不利供述风险。 跨境电诈案件中,被告人因对法律认知不足,可能在讯问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如夸大自身地位、混淆时间节点等)。我向吴某某详细释明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重点提示其在供述中准确描述自身角色和参与程度,避免因表述不当被认定为"骨干成员"或"积极参与者"。
第三,取保候审申请。 我从三个角度论证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吴某某系初犯、无前科,无逃避侦查的现实风险;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次要,主观恶性较小;其经劝返主动回国,无继续滞留境外的意愿。侦查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我的意见,于侦查阶段即批准取保候审。这一步的成功为后续辩护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当事人处于非羁押状态,既有助于稳定其心态、配合辩护,也为法院最终适用缓刑提供了程序上的积极信号。
二、审查起诉阶段:构建"降档—减刑"双层防御体系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对全案证据进行了逐份审查,梳理出辩护的核心突破方向。我的策略逻辑是:先解决"罪名档位"问题(从数额特别巨大降为数额巨大),再解决"量刑减让"问题(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两者缺一不可,后者以前者为前提。
第一层防御:诈骗罪量刑档位的降档辩护
这是整个辩护方案的基石。如果诈骗罪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法定刑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后,宣告刑也极难降到三年以下,缓刑便无从谈起。
我注意到一个关键的程序节点:沪高法〔2023〕128号文件于2023年4月12日施行,而本案尚在审理中。该文件第三条将上海市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同时,从案卷证据来看,吴某某个人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经逐笔核对后,在50万元上下波动,存在较大的认定弹性空间。我据此制定了两套并行的辩护方案:
方案一(最优方案):争取适用"数额巨大"标准。 我从证据精确性角度出发,逐笔核对起诉书所列举的各被害人被骗金额,对其中证据链不完整、因果关系不清的部分提出合理质疑,力争将认定的诈骗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使全案进入"数额巨大"档(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非"数额特别巨大"档(法定刑十年以上)。
方案二(备选方案):即使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以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此处是"应当"而非"可以",这意味着法院一旦认定从犯,就必须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从犯+减轻处罚的框架下,即便起点是十年以上,也仍有可能降至三年以下。
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的多轮沟通中,我持续围绕上述方案交换意见,为后续量刑协商奠定基础。法院最终在判决中将吴某某的诈骗罪认定为"数额巨大",宣告刑为一年九个月,这一档位认定是后续从犯减刑和缓刑适用的基础前提。
第二层防御:从犯地位的全维度论证
从犯认定是本案量刑减让的核心。公诉机关起初对吴某某"组长"身份持较为负面的评价,认为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职能。我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精细化审查,从以下四个维度系统论证其从犯地位:
维度一——加入方式:被动卷入。 吴某某并非主动策划或组织赴境外实施诈骗,而是受他人以"高薪工作"名义引诱后被动加入。其入境柬埔寨的交通、住宿、对接等均由团伙内其他人员安排,全程处于被支配地位。
维度二——犯罪实施:受指令操作。 案卷中的同案人员供述和聊天记录显示,吴某某在团伙中按照上级的指令实施具体行为(话术使用、平台操作等),对诈骗方案的设计、资金流向的控制、赃款的最终分配等关键环节均无决策权和知情权。其"组长"身份仅是团伙内部分工的标签,并无实质性的组织管理职能——既无招募权,也无分配权,更无财务支配权。
维度三——获利程度:显著较低。 从银行流水和退赃记录来看,吴某某在整个犯罪期间的实际获利极少,远低于团伙核心成员。根据法释〔2011〕7号的精神,"分赃较少"是衡量从犯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5万元,相当于其在境外近两年的全部收入,折合月均仅三千余元,足以说明其犯罪获利与主犯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维度四——时间跨度:未达"30日条款"红线。 这是我特别关注的一个程序节点。法发〔2021〕22号《意见(二)》第三条规定的"30日条款"——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即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虽不能直接用于认定主从犯,但在司法实践中,累计停留时间长短往往影响办案机关对行为人"参与程度"的心理判断。吴某某于2019年首次出境,2020年6月偷越国(边)境后继续参与,从其首次出境至2022年11月经劝返回国,时间跨度较长。但如果严格以《意见(二)》2021年6月22日施行日期为界,吴某某在2020年6月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发生在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依法不应受"30日条款"的约束。我在辩护意见中反复强调这一点,有效削弱了办案机关以"长期滞留境外"为由认定其"深度参与"的逻辑基础。
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地位的成功认定,标志着"降档—减刑"双层防御体系的全面落地。
第三层加固:量刑情节的系统累积
在完成罪名档位降档和从犯认定的基础上,我进一步系统性地累积量刑从宽情节,形成"叠加效应":
认罪认罚。 指导吴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认罪认罚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稳定性强、无翻供记录,法院对此给予充分认可。
退赃退赔全覆盖。 我协助吴某某及其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即完成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苏某经济损失4万元,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5万元,合计11.5万元,实现了对被害人的足额赔偿和违法所得的"清零"。提前完成退赃退赔(而非等到庭审前才匆忙操作),向司法机关传递了真诚悔罪、主动弥补损害后果的积极信号。
经劝返主动回国。 虽然吴某某系2023年3月被抓获归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自首条件,但其2022年11月经劝返从磨憨口岸入境的客观事实,显著区别于抗拒回国、被强制遣返的涉案人员,是衡量其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正面情节。
三、审判阶段:缓刑辩护的完整链路
在"降档—减刑"两个前提均已就位的情况下,审判阶段的核心工作就是系统论证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我对每个条件逐一进行了事实论证和法律说理:
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 我从三个层面论证:(1) 吴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宣告刑为一年九个月(诈骗罪)+ 八个月(偷越国(边)境罪),并罚后二年二个月,本身即处于轻罪区间;(2) 其参与犯罪系受他人雇佣、被动卷入,主观恶性明显小于主动策划、组织者;(3) 其个人获利极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条件二:有悔罪表现。 吴某某经劝返主动回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五个情节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悔罪表现链条。我在庭审中着重呈现了这一"悔罪闭环",而非孤立地罗列各情节。
条件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吴某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案发后已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在家人陪伴下积极配合案件处理。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
条件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跨境电诈案件适用缓刑确实需要审慎评估社会效果,不能让公众产生"跨境犯罪也能判缓刑"的误解。我在此处的论证重点是:本案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吴某某已被认定为从犯——其地位次要、获利极少、主动悔罪——恰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对从犯依法从宽"的精准适用,而非对跨境电诈犯罪的整体"放水"。精准区分主从犯、对真诚悔罪的从犯给予出路,本身就是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有效实现。
此外,我对吴某某进行了全面的庭前辅导:向其详细讲解庭审流程、各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法庭发问的常见问题及应答策略,并进行了模拟演练。庭审当天,吴某某当庭陈述真诚、态度恳切,与辩护意见形成了良好的呼应效果。
四、本案辩护策略的核心逻辑复盘
回顾全案,我将辩护逻辑概括为"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降档
- 目标:将量刑档位从"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降至"数额巨大"(三到十年)
- 法律工具:沪高法〔2023〕128号新标准 + 证据精确性审查
- 结果:法院认定"数额巨大",诈骗罪宣告刑一年九个月
第二步:减刑
- 目标: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减轻处罚,使宣告刑进入三年以下
- 法律工具:《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减轻)+ 四维度从犯论证
- 结果:法院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第三步:缓刑
- 目标:系统论证缓刑四条件,说服法院适用缓刑
- 法律工具:《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 认罪认罚 + 退赃退赔 + 悔罪表现
- 结果:法院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步之间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没有第一步的降档,即使从犯减刑也难以降至三年以下;没有第二步的从犯认定,缓刑的"犯罪情节较轻"条件无从谈起;没有前两步的铺垫,第三步的缓刑论证就成了空中楼阁。
这一辩护策略的核心启示在于:在跨境电诈双罪并罚案件中,辩护不能零散出击,必须建立体系化的策略逻辑——先解决"能不能"(罪名档位),再解决"轻不轻"(量刑减让),最后解决"放不放"(缓刑适用)。每一个阶段的工作都为下一个阶段创造条件,彼此衔接、层层推进。
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又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退赃、退赔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吴某某作出如下判决:
罪名:诈骗罪,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罪名:偷越国(边)境罪,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缓刑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吴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六个月,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高于原判刑期二年二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在缓刑考验期内,吴某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若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未违反监管规定且未再犯罪,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反之,若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或再犯新罪,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
通过本案及我在上海办理的其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总结出以下辩护要点,供同行及当事人家属参考:
第一,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 沪高法〔2023〕128号将诈骗罪"数额巨大"起点由5万元调整为10万元,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标准施行前的案件,依法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适用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新标准。但同时需注意,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适用专门规定。
第二,从犯认定是降档量刑的核心。 在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中,准确区分主犯与从犯对量刑影响巨大。只有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审查,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才能争取减轻处罚,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为缓刑适用创造前提条件。
第三,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上海地区公检法机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通常会在量刑上予以体现。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即开始指导当事人正确认罪认罚,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第四,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情况是法院考量缓刑适用的重要指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退出违法所得,能够有效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律师普法与结语
一、境外电信网络诈骗不是法外之地
通过办理本案,我想特别提醒社会公众:
1. 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 即使诈骗金额难以查证,只要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同样可能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进一步完善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体系,明确了各方面责任,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
3. 偷越国(边)境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法释〔2012〕17号第六条,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逃避边防检查、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等行为均属于"偷越国(边)境"。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切勿因所谓"高薪工作"的诱惑铤而走险。
二、遇到跨境电诈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双罪名指控、数罪并罚,案情复杂,辩护难度大。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能够:
- 在侦查阶段及时提供法律辅导,防范不利供述风险;
- 准确把握从犯认定标准,争取减轻处罚;
-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从宽处理;
- 积极落实退赃退赔方案,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附一:法律依据罗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认定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条(数额标准)、第2条(电信诈骗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5条(情节严重认定)、第6条(偷越国(边)境行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3条(跨境电诈"30日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发布,第10条(以电诈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属"情节严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号第3条(数额巨大10万元)、第7条(电信网络诈骗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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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向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专注上海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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