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充值消费时收款的是A公司,实际运营的却是B公司。市民刘女士向“新民帮侬忙”反映,几个月前,“涟泉大江户”上海莘庄店闭店,她在追讨预付卡余款时发现,收款方与实际运营方不是一家,“要诉讼时,我到底该告哪家?”对此,律师指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消费者完全可以将收款方与实际运营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刘女士收到的汤泉馆会员卡
预付卡收款方为上海宜合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刘女士说,今年2月中旬,她和家人前往闵行区莘福路288号“涟泉大江户”莘庄店泡汤,当天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实际支付金额为2998.5元。“只去过这一次,后面再没消费过,现在卡里还有约2500元。”她告诉新民晚报记者,3月初,她突然从网上得知这家汤泉馆已经闭店,店方还贴出公告称,“正式启动会员卡退款登记工作”。一知道此消息,刘女士立马联系“涟泉大江户”工作人员以及属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求店方原路退还余款。
市场监管部门在闭店初期发来的短信
可是,退款却迟迟未等来。4月底,刘女士再次致电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询问进展,原来店方集中退款时间延迟,最晚至5月底,让她耐心等待。“一直没收到退款,后来又有了变化,市场监管部门说这家汤泉馆因有劳务纠纷,财产冻结,建议我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于是,刘女士准备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撰写起诉状的过程中,她碰到了一个小难题:手机支付截图显示,收款方为上海宜合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而会员卡上印着的却是上海彼之度沐浴管理有限公司,她应该把哪家公司列为被告?还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6月8日,新民晚报记者从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到,根据相关工商资料,“涟泉大江户”莘庄店的运营方为上海彼之度沐浴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在闵行区。
对于收款方与实际运营方不同,“列谁为被告”的问题,记者就此咨询到法律界人士。上海尚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表示,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明确,“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律师指出,A公司(收款方)不能以“我只是收款方,不是实际经营者”免责,消费者可直接起诉A;同时,B公司(实际运营)是实际运营、实际提供服务的主体,收款/运营混同、人格混同时,B也必须担责。“把A公司(收款方)与B公司(实际运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是当前最稳妥的做法。”
原标题:《“涟泉大江户”上海莘庄店闭店 收款方与运营方不一致 该告哪家?》
栏目编辑:王军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夏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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