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居民、各肉类经营者:
畜禽肉类是群众日常饮食的重要营养来源,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私屠滥宰”法律界定
“私屠滥宰”是指未经政府批准定点,擅自设立屠宰场所,违反规定私自屠宰动物的行为。此类屠宰活动缺少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三个关键环节,极易导致病死猪、注水肉、含违禁药物肉品流入市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二、厘清“自宰自食”合法边界
为防止群众误解,现明确合法自宰自食的认定标准:
(一)农村地区居民对自家饲养或合法获得的畜禽(猪、牛、羊、家禽等)进行屠宰,产品仅限本人、家庭成员消费或无偿赠予亲友,不进入市场流通、不盈利的,不视为私屠滥宰;
(二)城镇居民可在家庭住所内自宰自食家禽,但不得自宰自食家畜;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自宰自食,将依法按私屠滥宰查处:
宰杀后向他人售卖剩余肉类;
以赠予名义变相收费;
屠宰数量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需求;
农村居民在城镇区域屠宰家畜;
城镇居民私自屠宰家畜。
三、私屠滥宰的主要危害
(一)生物性危害。屠宰环境恶劣,工具未消毒,极易引发交叉污染;未经检疫的肉品可能携带微生物、寄生虫及人畜共患病病原体。
(二)化学性风险。不法分子为牟利,向肉品注水、注入“瘦肉精”或使用违禁兽药,长期食用可致中毒甚至死亡。
(三)食品安全无保障。私宰肉可能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且未经排酸处理,食用后易引发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四、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放心肉选购指引
(一)“一选二看三避”原则
一选:到正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合法经营点购买;
二看:查看肉品是否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商家是否持有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即“两证两章”);
三避:不买“无证无章”“有证无章”及来源不明的肉品。
(二)常见常识提醒
刚宰杀的“热鲜肉”乳酸含量高、微生物多,不宜直接食用;0-4℃冷藏24-48小时的“冷鲜肉”经排酸处理,更安全、营养易吸收;
正规市场肉品表面湿润属正常现象,系排酸过程中乳酸分解产生水分;
肉品蓝色印章由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色素制成,对人体无害。
六、举报方式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及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我局将依法处理并保护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0376-3931692、0376-3913456
让我们共同维护我县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守护好全县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特此通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