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即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共同作出处理决定)时,被告的确定遵循“共同作出、共同为被告”的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共同被告的认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签署、盖章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如联合处罚决定书、联合许可决定书),均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时需将所有参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并列为被告,不可遗漏。
共同被告的责任:共同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审理时,将审查所有共同被告的职权、程序、证据等,作出的裁判对所有共同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若行政行为违法,所有共同被告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如共同撤销行政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若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仅为协助、配合,未实际参与行政行为的作出(如仅提供材料、协助调查,未在行政文书上签字、盖章),则该行政机关不属于共同被告,仅实际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注意:原告遗漏共同被告的,法院将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拒绝追加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若原告无法确定所有共同被告,可通过行政文书上的签署机关、执法记录等方式核实。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三、律师观点
1. 原告遇到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时,需仔细核对行政文书上的作出机关,将所有参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均列为被告,避免遗漏导致诉讼失败。
2. 共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职权分工差异,原告可重点针对其中主要负责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收集证据,同时要求所有共同被告提交举证材料,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若多个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原告可在庭审中要求各被告明确自身在行政行为中的职责,确保法院准确认定各被告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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