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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卢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与郑某协商后,郑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卢某向某银行进行贷款,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将贷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至郑某银行账户,郑某随即将该贷款转至卢某账户并由卢某实际使用。之后由于涉案贷款利息多次逾期,银行向郑某催收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郑某辩称涉案贷款系为卢某所借,实际用款人亦系卢某,应由卢某偿还贷款。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借款合同》对借贷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郑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银行明知涉案贷款系郑某为他人顶名贷款,最终判决涉案贷款由郑某偿还。

法官普法

帮人签字借款、代人借名贷款,看似“举手之劳”,实则背负全额还款风险,一旦实际用款人失联、逾期,签字的名义借款人将面临被起诉、列入失信名单、冻结财产而影响征信与生活。故切莫随意为他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明确自身法律风险,拒绝“碍于情面”盲目签字。同时,也提醒金融机构,为确保贷款质量,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维护金融秩序及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在出借贷款时,做好贷款资金用途调查,交叉验证,防止顶名贷款的发生,造成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朱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