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
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活动。
犯罪对象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此种放纵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
过失不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三、认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情节要件。行为人虽然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6种情形。审判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时,应当以上述解释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上述立案标准中该解释未作规定的内容。【夏邑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不查处犯罪,后者则主要是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
(2)主体不同。前者除司法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后者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后者可以是其他仕何犯罪行为。
3.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后者则是不移交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只作行政处罚,"以罚代刑"。
四、如何适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414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夏邑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夏邑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夏邑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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