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刑事辩护领域,律师阮思乔办理过多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他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获评第一届“中国百强大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特聘法律讲师,2012年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优秀律师》第一卷收录。近二十年来,他专注于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尤其在北京集资诈骗罪领域积累了较多实务案例。
其中,一起涉案金额9.3亿元、涉及2600余名投资者、被告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集资诈骗案,因其无罪辩护成功而受到业界关注——阮思乔为某房地产集团董事长陈某某辩护,法院最终当庭宣告集资诈骗罪罪名不成立。
案情回顾: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刑事风险
被告人陈某某,59岁,从事房地产开发三十余年,开发项目超过30个,曾任省房地产商会副会长。2021年至2024年,因银行信贷收紧、预售资金监管趋严,其在建的两个大型项目资金链出现严重紧张。
为维持建设,陈某某通过“售后包租”“项目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计9.3亿元,涉及投资者2600余人。后因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销售回款不及预期,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未能按期获得收益或收回本金。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在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募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旦罪名成立,起步刑期为七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判无期徒刑。
辩护策略:以“资金用途”为核心
阮思乔律师接手案件后,确立了围绕“资金用途”展开的辩护策略。他没有回避融资行为的存在,而是用证据重新定义资金性质。
司法审计显示:9.3亿元募资中——
- 4.8亿元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项目建设;
- 2.2亿元用于支付投资者前期收益及退费;
- 1.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及民间借贷。
三项合计8.5亿元,占总募资额的91%。
在法庭上,阮思乔提出:绝大多数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付收益和偿还债务,资金流向与“卷款跑路”的典型集资诈骗行为有明显区别。
四个层次的辩护逻辑
阮思乔的辩护意见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资金链断裂的根本原因是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银行抽贷断贷,而非被告人主观上想骗取资金后逃匿。
第二层:否定“虚构事实”
所有融资项目均有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证,项目真实存在,施工也在推进,不存在“虚构项目”的情形。
第三层:司法解释的精准适用
控方重点指出有4500万元无法清晰说明去向。阮思乔引用相关裁判规则:该金额在9.3亿总额中占比不足4.8%,不足以以此推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层:结合政策背景
将案件置于“保交楼、稳民生”的政策背景下,论证被告人融资是为保项目、保交付,资金链断裂后仍坚守项目、努力化解风险,不宜按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交锋与判决结果
公诉人指出:“陈某某在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募资,明知无法兑付仍承诺高额回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阮思乔逐一回应:
- 关于资金用途:91%的钱用于项目、利息和还债,与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
- 关于项目真实性:相关证件齐全,项目真实存在;
- 关于司法解释:《纪要》明确写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导致资金损失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关于事后行为:被告人没有逃跑,而是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卖资产、找合作,尽力保项目、保交付。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
- 陈某某将91%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兑付收益及偿还债务,个人占用比例极低;
- 资金链断裂系市场风险所致,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 所有项目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事实”情形。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案件带来的启示
这起案件之所以被部分业内人士关注,在于它清晰界定了集资诈骗罪案件中一个较为关键的法律边界:
有真实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因市场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即使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也不必然构成集资诈骗罪。
从辩护实务来看,该案体现了几个可借鉴的方法:
- 用明确的资金用途数据(91%)构建“经营型融资”而非“诈骗型集资”的叙事主线;
- 逐条引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为法官提供可参考的裁判依据;
- 将个案置于宏观经济政策背景下,论证刑事司法应理性对待实体经济困境中的自救行为。
结语
近二十年来,律师阮思乔在北京集资诈骗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办理了多起案件。如果个人或企业正面临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刑事风险,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必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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