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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业内流传《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关于转发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提出四大有关事项:

01

全员培训、制度落地

通知要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体人员,包含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机构外包、实习、进修、派驻等所有关联人员,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全员《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培训。

各医疗机构也应同步修订医药代表接待登记、廉洁管理、投诉举报、线索移送等内部管理制度。

02

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医药代表学术推广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身份核验、接待登记、廉洁执业、信息安全、举报线索移送五大要求。

所有医疗机构须在院内显著位置公示医药代表接待规则、廉洁纪律、官方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03

多部门协同,构建联合监管机制

与本区药监、中医药、疾控、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收受不正当利益、商业贿赂、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依法处置对发生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公开违法信息、列入重点监管、限制药品采购、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针对商业贿赂、骗取医保基金、违规推广等行为联动处置;对违法机构和个人采取公开曝光、列入重点监管、限制药品采购、暂停 / 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措施。

对违规医药代表依法公示并实施行业禁入。

04

严肃问责追责,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发现党员违纪、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

发现商业贿赂、诈骗等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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