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昨天发了篇,意犹未尽,今再“”补遗”。

上诉状补遗(诉请变更和内容补充)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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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服南通XX区人民法院(2025)苏069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已于6月10日快递发出。

话没说完,再作补遗。

关于上诉请求第1项,要求被上诉人担责40%,不变;赔偿金额变更为:38235.54元。因为发现,一审法院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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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审法院据以对原告损失具体认定:“5、误工费,依据鉴定意见,误工期以 240 日为宜,原告从事计算机、监控等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等工作,其提供的交易记录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情况,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 54602 元/年计算其误工费,故误工费计算为 35902.68元(54602 元/年÷365 日×240 日)。”(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6-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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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诉人主张,“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为“建筑业”。

第一、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从事监控的安装、维修等工作,其领取了铭铖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2-6行);而外出安装、检修监控,是上诉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对主营业务的延伸服务。按住建部《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被划为公共安全的子部分,属于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范畴。

第二、一审法院也查明:“2024 年 9 月 23 日,被告兰诺公司工作人员袁佳男与原告联系要求对公司的监控进行检修,次日,原告即开始工作。2024年 9 月 25 日下午(注:17点05分),袁佳男要求原告加急拉宽带(注:到3号厂房2楼施工,爬梯登高约4米),后……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梯子上下来时脚滑,从高处跌落地面,导致受伤……原告因受伤赔偿事宜与袁佳男进行联系,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原告陈述本来当天准备下班了,袁佳男要求加急,在加急安装两根线路扎线的时候踩你们家的高梯子踩偏了,梯子不稳,袁佳男对上述情况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其与公司进行了沟通但公司未答应赔偿。2024 年 11 月,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袁佳男发送了加盖铭铖服务部公章的结算单,其中包括人工、全彩监控 6 台、PVC 管网线及辅材的价格合计 4055 元,被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向铭铖服务部汇款 4055 元。”(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7-25行、第4页第1、2行)。

上诉人原承揽任务(监控的检修和安装)当时已收工并微信语音电告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忽指示上诉人再去三号厂房二楼加班加急登高4米拉宽带(网线)。

第三、被上诉人律师所提交的,欲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的另案判决书——崇川区法院(2024)苏 0602 民初 14149 号民事判决书也载明:被告为南通瑜波装饰有限公司;事故发生的前个月即2024年8月份,上诉人连续在该司所承揽的镇江句容、无锡宜兴、常州金坛、南通中南、南通陈桥等5个建筑装修工地,从事监控安装等工作,人工费约定350元/天。该生效判决是有预决效力的。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上诉人所从事的监控安装、检修及布线的工作,属于“建筑业”(代码E)里的“建筑安装业”(代码49),定义为:“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活动”;再具体细分,则是“其它建筑安装”(代码4999),定义为:“包括智能化安装、救援逃生设备安装及其他未列明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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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在一审法院所参照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代码O)中,却找不到对应的,需要爬高施工的项目;概言之,其中所列各种服务业项目,都是在平地作业且针对居民的。

此外,在一系列的类案裁判如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3203号民事判决书、甘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甘09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安徽歙县人民法院(2022)皖10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4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等等当中,凡监控安装从业人员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均是参照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东西南北中,概莫如此;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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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上诉人的误工费计算应该是参照建筑业平均工资74340元/年,计算为48881元(74340元/年÷365 日×240 日);而非一审法院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4602 元/年,所得出的35902.68元。

一审法院仅仅是对“梯子为被告所有,被告未对原告使用高梯子加装线路提出异议”、“其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对原告是否具有爬高专业的能力进行审查”(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2-4行)两点作出评价,且把这明显的选任过错(登高4米施工属高空作业,上诉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兼违反《安全生产法》法定义务(资质审查)的重大过错,降格、淡化成疏于“注意义务”的“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2-4行)即一般性过失;而对当时上诉人已早九晚五不午休忙了一天处在疲劳状态,并于17点05分微信通知收工,被上诉人却指令上诉人继续加班加急登高4米拉宽带,抽空上诉人的自主性并主动制造额外风险,且还全程无安全提示、无防护设备、无协助扶梯、无现场监管——这样的重大选任兼指示过错及违反《安全生产法》法定义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消除事故隐患)重大过错行为,视而不见,完全没有作出评价。这属于遗漏关键事实,事实认定不全面,失真,进而导致过错和责任脱节,法律适用失准,最终责任划分偏颇,“衡情……认定被告承担 20%”,明显比例畸低——既无以恰如其分体现对被上诉人违法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与本省本市类案裁判尺度(普遍担责比例在30%-40%)大相径庭,存在明显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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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且不说,连误工费的参照计算标准都弄错了,又导致误工费被缩水一大截。

这三瓜两枣的赔偿,上诉人拿到手都不够覆盖医疗费的。

这不啻于是在变相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在“非典型性”承揽关系中利用优势地位,任意指派承揽人从事高风险、无保障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而只需承担极低成本。其社会导向恶劣,明显与国家保护劳动者(即使是承揽人)生命健康权的主流价值观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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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呈请贵院履行审级监督职能,予以矫枉纠偏。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