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热潮中,无人售货项目因其“低门槛、高回报”的吸引力,成为不少创业者的首选,但也滋生出大量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类纠纷。
近日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代理的一起无人售货合同纠纷案
成功帮助当事人撤销不公平合同
全额追回服务费、租金损失等
共计 53800 元
案情回顾
承诺“免费供货”,实则“抽成+自费”
2025年4月,A公司主动联系张先生,推荐其无人售货项目,宣称产品利润高达85%以上,采用“联营模式”,无需垫付货款,公司先供货、售后再结算,仅需将营业额的15% 作为进货成本支付给公司。
在对方高额回报、低门槛入驻、名人代言、央视视频等多重“光环”吸引下,张先生于2025年8月27日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42800元营运技术指导服务费,后又支付了6000元增值服务费。随后,张先生投入5000元租金及押金租赁店铺,全力筹备门店运营。
然而,合同签订后,原本的“免费供货”变成了“抽成供货+自费购买”,货品种类单一、价格远高于市场价,营运指导和技术培训几乎为零,线上店铺经营惨淡,月收入仅3000元,远未达到承诺标准。张先生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决定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策略
精准布局,双路径争取撤销合同
接受委托后,审是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脉络,针对本案 “商业欺诈 + 合同显失公平” 两大核心要点,制定了完整的仲裁策略,分步推进维权工作:
PART.01
全面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逐一收集、整理十余组核心证据,包括《合作协议》原件、全部转账记录与收款收据、商铺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虚假宣传的立案信息、项目群聊记录等。有力证明了A公司存在夸大利润、虚假承诺供货模式、吹嘘仓储实力等关键话术以及张先生的资金支出与实际损失。
PART.02
深度研判法律,明确核心仲裁主张
结合案件事实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界定案件性质:A公司以虚假宣传、隐瞒真实合作模式的方式,诱骗张先生签订合同,构成民事欺诈;同时,案涉《合作协议》由A公司单方拟定,设备规格、货品明细、培训标准、托管运营等核心义务条款全部约定不明,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地位免除自身责任,合同成立时即显失公平。
据此,审是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明确四项仲裁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令对方返还两项服务费合计 48800 元、赔偿店铺租金损失 5000 元、由对方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
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全额挽回损失
经仲裁庭全面审理、核查证据及庭审意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
◾撤销张先生与A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A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返还营运技术指导服务费 42800 元、增值服务费 6000 元,两项合计 48800 元;
◾A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赔偿店铺租金损失 5000 元;
◾本案仲裁费 2907 元,全部由A公司承担。
本次裁决全额支持了我方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得到 100% 挽回,维权目标圆满实现。
审是律师提醒
无人售货类加盟项目已是当下创业纠纷高发领域。不少招商方通过夸大收益、口头虚设承诺、刻意模糊合同条款等方式设置陷阱,误导创业者签约。
对此审是律师提醒大家:
◾签约前务必核实合作企业资质与实际经营实力,切勿轻信口头宣传、网传案例等单方面信息;
◾所有口头约定一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中,仔细逐条审核条款,拒绝签署内容模糊、暗藏霸王条款的协议;
◾合作全过程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据是维权关键。
◾若遭遇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对方拒不履约等情形,切莫拖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商事合同纠纷、加盟维权、商事仲裁、经济纠纷等法律事务。本所律师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深耕合同维权与商事仲裁领域,擅长拆解合同陷阱、固定关键证据、精准运用法律,已成功办理多起加盟欺诈、商事违约类案件。
如果您遭遇加盟被骗、合同违约、商事仲裁、欠款纠纷等法律难题,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情定制专属维权方案,全力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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