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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未来产业发展有关工作。会议指出,要完善支持政策,“建立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

原文 :《建立未来产业风险分担机制》

作者 |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 杨孟著

图片 |网络

未来产业是指具有显著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未来产业,是引领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选择。“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未来产业划定为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六大方向产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培育发展未来能源、量子科技、具身智能、脑机接口、6G等未来产业作为2026年的政府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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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未来产业正处于孕育萌发阶段,该阶段面临的最大约束是技术研发中断、失败等“不确定性”,以及由“不确定性”衍生的融资风险。这两大约束成为制约未来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初创项目”)发育成长乃至陷入“死亡之谷”的主因。这里之所以将技术研发中断、失败等称为“不确定性”而非风险,原因就在于前者更能拟合初创项目的本质特征。“不确定性”是指没有稳定的预期观测值、无法通过概率推知的事件。技术研发中断、失败等显然无法通过“概率推知”,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性”。

既然“不确定性”无法通过“概率推知”,自然也就缺失了运用保险机制(建立在“概率推知”基础上的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进行管理的基础。应对“不确定性”适用“分散”的方法,也即通过某种特定的机制设计(共同投资合作创新等),将创新者联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起“有福共享、有难同当”。就此而言,站在创新者角度,接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融资本身,就是应对“不确定性”的“分散”方法。

现实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初创项目“不确定性”的“分散”之路并不顺畅,尤其是股权融资大都要等到其走出“死亡之谷”,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后才会陆续跟进。正因于此,当下实际采用的“不确定性”应对方法中,之一政策性科技保险是主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所谓政策性科技保险,其实就是在传统的科技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牵手“看得见的手”以使其兼容“不确定性”而创设的一种新的风险分担机制——“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模式。实践表明,该模式用于“驯服”初创项目“不确定性”仍存在不足,这也即《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未来产业“风险分担机制”的原因之所在。

由上所述,建立未来产业风险分担机制,关键在于赋予科技保险“具备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管理的基础”,也即通过建立与“不确定性”相适配的风险分担机制——“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实现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模式的替代。

“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的原理是:赋予“不确定性”以模拟概率,将其转化为“概率推知”基础上的“风险”;模拟概率与真实事件的“偏差”,由政府未来产业风险补偿基金兜底。具体来说,投保主体(可分类分批集合投保)向保险机构购买一揽子初创项目综合保险,保障幅度为“可保风险损失”总额;超额赔付部分(也即模拟概率与真实事件的“偏差”)由未来产业风险补偿基金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可保风险损失”是指因技术研发中断、失败等导致的与技术研发投入相关的“费用化”损失总额中可保障的部分,包括信贷融资等债务融资和创新者个人出资(扣除个人承担的15%至20%的风险敞口)部分,不包括外源性股权融资。创新者个人留有风险敞口,主要是基于防止出现道德风险的考虑。

建立未来产业风险分担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为创新者创新创造提供长效激励机制。首先是“驯服”初创项目“不确定性”,减少创新者研发费用损失,消除后顾之忧,进而激发其创新创造激情。其次是使得融资风险因“不确定性”被“驯服”而有效缓释,可达致创新者合意的最大化赚取“创新租金”的融资结构,进而激发其创新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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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瑟夫·熊彼特看来,创新者之所以敢于赌上全部身家搞创新,核心动力在于能够为其带来“创新租金”。不过,赚取“创新租金”的多少,由其融资结构决定,只有在创新者独资的情形下(包括外源融资仅为债务融资的情形),创新租金才由创新者个人独享。由于风险分担机制全面覆盖债务融资,债务融资自然也就顺畅地流向初创项目,达到既满足不稀释股权下的融资需求,又激励其创造长期价值(避免被大企业并购)“一石二鸟”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可能因支出过大、财政负担过重等顾虑,而在面对“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时持消极态度。为此,可积极采取行动,全方位为其提供配套措施。首先,政府方面可以将未来产业风险补偿基金筹资和使用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核心指标。其次,保险机构方面可以将“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作为核心指标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和ESG管理体系。最后,商业银行方面可单列未来产业信贷融资计划,中央银行给予再贷款支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05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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