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杜绝禁限用农药违规流通和使用,筑牢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底线,郑东新区园林水务局特此发布警示提醒,并公示2026年6月最新完整版禁限用农药清单,请广大农资生产经营者、种植农户严格遵照执行!

2026年最新禁限用农药完整名单

(一)全面禁用农药(共计56种,严禁生产、销售、使用)

1、2026年6月1日新增禁用(4种·重点关注)

✅ 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2、禁用品种(56种)

1.有机氯类: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氏剂、林丹、硫丹、灭蚁灵、氯丹。

2.剧毒高毒有机磷:杀虫脒、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3.其他高度高风险类:氯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氯乙酸钠、毒鼠硅、敌枯双、砷类、铅类、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砷、福美甲砷、三氯杀螨醇、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溴甲烷、灭线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

(二)限制使用农药(高毒管控)

1.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上使用

2.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上使用

3.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4.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5.氯戊菊酯:禁止在中药材上使用

6.氟虫腈:禁止在所有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7.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致农药生产企业

1、严格对照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严禁生产、加工、分装各类禁用农药产品,严禁违规调整配方变相生产禁限用农药。

2、生产限制使用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严格按照登记标签标注范围组织生产,清晰标注适用作物、使用禁忌、安全间隔期、管控要求。

3、建立完整、真实的原材料进货、生产加工、成品销售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严禁向无资质经营门店、违规中间商供货。

4、主动履行产品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控,严禁更改标签、虚假标注适用范围,杜绝误导农户超范围用药。

致农药经营单位

1、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相关禁止经营公告发布后,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停止经营,禁止购进、储存、销售明令禁用农药,严禁通过地下交易、线上未备案店铺等隐秘渠道流通禁用农药,不为禁用农药提供任何储存、运输便利。

2、清零或按规定妥善处置原经营的禁用农药。对仍然存放已全面禁用农药库存的单位或个人,要登记造册,严格按要求清缴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由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坚决杜绝禁用农药流入市场,严禁私自留存、随意丢弃。

3、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具备限用农药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必须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健全进销货台账,确保农药经营全程可追溯、账实相符,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制度。

4、禁止经营假劣农药,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经营过期、失效、变质的农药产品。

5、禁止在经营的农药产品或助剂中非法添加其他农药有效成分、具有农药功效的其他物质,严禁销售添加不明成分的违规产品。

6、禁止从未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特别是非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农药产品。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致广大种植农户

种地不踩红线,用药不碰禁药!

1、购药必正规:仅选择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门店购药,拒绝购买无三证、无标签、散装来源不明的农药产品;

2、用药守规范:坚决不用禁用农药,规范使用限用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用法用量、适用作物、安全间隔期施药;

3、优选绿色防控:优先选用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采用物理防虫、生态调控等绿色防控技术,从源头保障农产品品质;

4、废弃物妥善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农药瓶、农药包装袋,避免造成土壤、水源环境污染。

违法违规后果严重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禁限用农药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执法部门将零容忍、严查处:

(一)农药企业违法生产处罚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没收违法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全部违法所得;

2、货值不足1万元: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3、货值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10倍—20倍罚款;

4、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门店违规经营禁用农药处罚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没收违法农药及违法所得;

2、货值不足1万元:处5000元-5万元罚款;

3、货值1万元以上:处货值5倍—10倍罚款;

4、情节严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植户使用禁用农药处罚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禁用的农药;

3、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4、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正值各类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关键期,也是农药违规使用风险高发期。农业农村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持续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农资门店巡查、田间用药抽查、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常态化排查整治各类农药安全隐患。

倡议号召,共筑安全防线

农产品安全,人人都是参与者、守护者。在此呼吁全区广大农资生产经营者、种植从业者:自觉遵守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坚守安全用药底线,主动学习绿色植保、科学用药知识,合法经营、规范种植、诚信售卖。让我们携手共治、严格自律,坚决杜绝禁限用农药违规流通和使用,共同守护耕地生态、守护舌尖安全、守护农业高质量发展!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农药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合规、有序的农业生产环境!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

0371—60857677

郑东新区园林水务局举报电话:

0371—67179059

来源 |郑东新区园林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