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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8期 总第32期】

《生态环境法典》共五编,系统整合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在归责原则、处罚机制、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重要调整。本期,通过解读部分相关法条,谈谈《生态环境法典》对生产企业的影响。

过错推定原则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对企影响】 在行政责任领域《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对企业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该条款意味着:执法机关以查实违法行为发生为前提推定过错,企业须自证无过错,否则承担行政责任。这一制度安排改变了以往执法中对企业主观状态的查证逻辑,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过程记录,以备举证之需。

首违不罚与从轻减轻机制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对企影响】 在设定严格责任的同时,《生态环境法典》也为企业的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设置了容错空间。该条文确立了两类不予处罚的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二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这一制度为企业因管理疏漏出现的问题提供了纠错机会,有助于避免“小过重罚”现象。

过罚相当原则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对企影响】 该条款是梯度化处罚体系的法理基础,行政机关在确定相关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排放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持续时间、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累犯等因素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按日计罚原则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对企影响】构建了从责令改正到按日计罚的梯度化处罚体系,该处罚措施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二是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情形,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属于加重处罚措施。企业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方可有效避免加重处罚。

对企业及负责人实施“双罚制”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影响】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了单位违法的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即“双罚制”。该条款意味着:生态环境违法事件不仅追究单位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罚款、政务处分乃至行业禁入等不良后果。

企业应审慎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影响】 在基本法层面《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该条款意味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治理运营机构等第三方服务商,若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不仅自身面临处罚,还须与委托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在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时,需更加审慎地核查其资质与合规记录,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条款。

编辑︱法律合规部

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

审核|梁钢 杜浩民 责编|杨沫然 齐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