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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陕西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账号“商洛公安交警”发布了一则“违法曝光”视频,引发关注。视频里,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第30期曝光了一组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曝光人员的面部仅在眼睛处打了一层马赛克,姓名仅隐去一个字,所在单位、违法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均被公开。此举引发网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讨论。

骑乘电动车、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依据该法律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据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然而,商洛交警部门并没有严格依法操作,而是采取过度曝光措施。据该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采取抓拍后曝光的方式,主要目的是警示更多人自觉佩戴头盔。虽出于善意但明显不妥。

作为交通执法部门,本应该知法依法,但实际情况是,偏离了法治轨道。一方面,没有获得明确的法律授权,擅自对骑乘人个人信息进行网络曝光,背离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另一方面,这种曝光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即便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以违法方式进行曝光并不可取,这不仅涉嫌侵害公民隐私权,而且因为执法越界有损交通执法部门的形象。

坦率说,这种“违法曝光”有点像近年来备受诟病的“小过重罚”。按照法律规定,对骑乘人未戴头盔只能采取警告或规定限额内罚款,这种处罚程度是有限的,大多数违法人员是可以承受的。反观商洛交警部门大尺度曝光,比如曝光骑乘人所在单位,对骑乘人就业稳定或职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因为用人单位都在乎形象,不允许职工给单位形象抹黑。即便交警部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不妥当。

再如,曝光违法骑乘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等信息,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骑乘人的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埋下隐患。相比骑乘人未戴头盔这一违法情节,可以说,商洛交警部门的“违法曝光”,给违法骑乘人带来的潜在影响很大,多种风险不容低估,远超过现行法律对未带头盔所规定的处罚尺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一种“小过重罚”,背离了《行政处罚法》明确的“过罚相当”原则。

针对隐私方面的担忧,该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后期如果再曝光的话,可能会把面部马赛克稍微打大一些。但是工作单位还是有的。因为这都是亲自到单位去给说过的。由此看出,该部门虽然顾忌隐私侵权和社会忧虑,但并未从缺少法律授权、带来风险隐患等角度,去全面反思“违法曝光”存在的问题。不否认曝光是治理利器之一,但即便是公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有条件限制。

警示骑乘人佩戴安全头盔,这是为骑乘人个人安全考虑,也是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由此而言,任何一个城市治理骑乘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都是必要的。但实现这个目的必须在法律框架里行动,任何城市交警部门都没有权力擅自“发明”新执法方式,或者擅自扩大执法边界。因为骑乘人即便交通违法,但其就业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违法曝光”让骑乘人就业、隐私面临风险。

因此,希望商洛交警部门主动叫停“违法曝光”,向已被曝光人员道歉。当地司法局或人大,应该对这种“违法曝光”依法进行矫正,该问责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