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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修武县看守所地址:修武县黄河路与小皓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导航:修武县王屯中心幼儿园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修武县汽车站乘坐修武5路公交车到付屯站下车,沿黄河路向东200米转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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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修武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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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既然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自首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既然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但是,正如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了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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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根据《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第一条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2002年7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也就"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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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单位意志支配下的单位行为,而后者则是基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人行为。同理,犯罪单位的自首区别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自首亦是如此。因此,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

换言之,犯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所谓单位意志,既可以是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也可以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这是单位自首区别于自然人自首的一个重要特征。

3.如实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

此外,如果犯罪单位尚未来得及形成一致意见,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询问,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案件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有的案件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决定实施的,有的案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参与了单位犯罪活动,而有的案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没有直接参与单位犯罪活动,甚至毫不知情,单位犯罪活动是由其下属具体负责某方面工作的人员纠集在一起,背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的。此外,由于单位犯罪是由自然人实施的,单位自首也是由自然人进行的,因此,在认定单位自首的同时,又必然涉及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自首认定问题。单位犯罪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单位自首以及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自首认定的复杂性。修武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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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认定犯罪单位自首以及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自首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第一,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在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第二,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第三,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同样,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三、单位自首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认定单位自首成立后,如何对犯罪单位适用自首的这一规定呢?笔者认为,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只设置了单一的不确定的罚金刑作为法定刑,而非像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规定有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对构成自首的犯罪单位,在决定其应处的罚金刑时,不存在在法定刑以下如何减轻处罚的问题,一般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较轻的罚金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修武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修武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修武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