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看到后者也就是被告的老板娘在哭诉一碗面卖8块,只做周边街坊生意,南阳没有遇见小面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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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用 “渝” 是因为重庆简称渝,她是重庆人,同时也想表明自己做的是正宗重庆小面。

现在被前者起诉商标侵权,理由:两家都是卖小面,店名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遇” 和 “渝” 读音接近,整体看着像,要求赔偿7000-8000元。

从情理上看,老板娘觉得自己没蹭对方的热度、门头装修和对方完全不一样,不理解为啥侵权

查了一下,老板娘并没有注册渝见小面这个商标的,而这个商标餐饮住宿服务类的注册者是另有其人,现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第二个,上市公司就是原告的遇见小面商标是2014年提交商标申请,老板娘的小店可能在那个时候还没有开始使用这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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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告的商标有在先权利。

法院判定商标侵权不只看 “谁先注册”,还会看两个商标有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这个就看双方律师的说理及法院的采信:

法院会综合考量声音、字形、含义以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老板娘能抗辩的理由有:

1、使用 “渝见小面”,是结合重庆简称 “渝” 标注自家重庆小面的地域风味,是朴实的地域属性使用,并非刻意模仿、蹭上市公司品牌热度;

自己也是重庆人,不存在商标侵权核心的主观攀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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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南阳当地没有任何 “遇见小面” 门店,那说明双方无市场重叠;老板娘小店仅服务周边街坊,定价 8 元平价亲民,门头装修、门店风格、客群定位和全国连锁的遇见小面差异极大;

普通消费者不会将两家店关联、误认是同一家。

3、再就是“遇见(yù)” 为四声、“渝见(yú)” 为二声,读音声调不同,字义完全无关;只是三字重合、结构相似,属于形式近似,但实质不混淆。

虽然原告有合法在先商标权,这个是法律形式占优,而因为老板娘无侵权恶意、无市场混淆、无搭便车行为,这个判决还是会有变数的。

也希望遇见小面能再三考虑,是否执意起诉小店,毕竟合法不代表合理,商标维权的本质是制止混淆,而非扼杀普通小微商户的善意经营。

双方能和解结案为上。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