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辅警单独处理酒驾案件,全程无在编民警在场指挥、监督、签字。根据相关单位答复:民警在处置当天G356国道盐湖村交通事故事故,处置完毕后随即抵达现场开展工作。

按照投诉人的描述,出警、吹气、抽血都是辅警,没有民警,小编猜测是最后的处罚决定和扣证扣车才是民警作出的。小编肯定是维护辅警的,但是这个操作确实违反规定了。

本内容较长,用的是原文,有删减,但基本意思没变,先看投诉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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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号下午1点左右,当事人说:事情发生在2026年04月04日凌晨交通事故;以下是作为全民监督要求执法单位以身作则,必须处理的相关事项:

一、两名辅警单独执法、无警号、无执法证,属于根本性严重违法

2026年4月4日凌晨事故处置,第一批到场仅两名辅警,无正式民警带领、无执法证件、无正式警号,单独勘查现场、单独控制事态、单独决定扣车、单独处理酒驾案件,全程无在编民警在场指挥、监督、签字。

辅警无独立执法权,严禁单独处置交通事故、严禁单独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单独查处酒驾。

本次辅警单独执法,直接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涉酒驾、有争议、需扣车,法定要求两名以上在编民警,辅警不计入执法人数。

二、呼气104mg/100ml→血检82mg/100ml,数据严重异常,必须彻查交警责任

从发生事故到我派人跟随至医院(现场辅警为强制要求,随意被拖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104mg/100ml,然后后期抽血检验结果82mg/100ml,短时间内差值巨大,远超正常代谢范围。

三、肇事方残疾人身份≠违法护身符,醉驾+无证+无牌+拒赔,必须顶格处理

肇事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醉驾(≥82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无交强险+追尾全责,多重严重违法叠加,社会危害性极大。

电动三轮车依法属于机动车,必须持证、上牌、购保险,残疾人不是免责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三轮车鉴定拖延超半个月,属故意不作为、变相包庇

1. 我方车辆第二天即被放行,但肇事三轮车以“是否机动车需鉴定”为由拖延至今已超半个月,无正当理由、无进展、无结果。

五、强烈诉求

1. 对两名辅警单独执法、单人民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相关人员从严顶格追责,倒查领导责任。

2. 彻查呼气与血检数据严重偏差问题,按醉驾从严认定,追究相关民警责任。

3. 对肇事方醉驾、无证、无牌、拒赔行为刑事立案+顶格处罚+全额赔偿,残疾不豁免、不纵容、不偏袒。

4. 限期出具三轮车机动车鉴定结论,立即依法定责、处罚、结案。

5. 请受理部门书面正式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2026年5月18号,单位答复,使用原文,部分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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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6年04月04日00时44分,王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停靠在路边的廖某所有的湘 M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情况说明如下: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中队辅警阳某1、阳某2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民警某因正在办公室处置当日G356国道盐湖村W人事故,处置完毕后随即抵达现场开展工作。

二、涉嫌醉酒驾驶的王*峰于案发当日02时17分在常宁市人民医院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在当事人指定人员监督下依法提取、封存血样,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血样于当日08时许送至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涉案物品管理室封存并登记台账。因4月4日至4月7日为清明节假期,鉴定机构暂停受理业务,血样于4月7日送往衡阳经纬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4月10日收到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为 82.72mg/100ml),并已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为收集证据需要,现场依法扣押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及湘M9小型普通客车。经调取监控核实,湘M9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处于静止、无人驾驶状态,无需进行检验鉴定,已于当日13时发还当事人。

五、涉案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未依法注册登记,需对其车辆属性进行鉴定,我队已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检验鉴定期限为30日,目前尚未收到鉴定报告。

六、该案已于4月4日在交管平台按一般程序受案,4月7日在执法办案系统完成刑事受案。

综上,本案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理,不存在包庇、拖延、不作为等情形。如当事人王*峰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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