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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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纠纷实务中,经常会有因各种原因工程未竣工即烂尾或停工的情形。

那么,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院在《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九龙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整体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为前置条件;工程停工、未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只要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可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尾款结算条件,并非优先受偿权法定行权门槛。

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通过本案诉讼确定了工程质量问题及双方责任承担,可以视为承包人某1公司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且案涉工程价款系通过本案诉讼加以确定,一审认定某1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支持其对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1. 核心裁判:剥离竣工要件,质量合格为唯一核心门槛

本案最高法核心观点: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未竣工建设工程,只要承包人已完成施工部分质量合格,无需整体完工、无需竣工验收、无需备案交付,即可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竣工验收针对工程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备案,属于行政管理及履约交付要求,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权利构成要件。

2. 权利底层法理:优先受偿权立法初衷

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保护建材货款、工人劳务工资等生存型债权,工程停工烂尾是建工行业高发情形;若苛求整体竣工才可行权,发包人恶意停工、拖延验收即可剥夺承包人法定权利,违背立法保护施工方、农民工权益初衷,有违公平原则。

3. 两大行权必备法定条件

其一,实体条件:承包人已施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无结构性安全瑕疵;

其二,程序条件:在法定18个月行权期限内主张,债权属于工程价款本金(不含违约金、逾期利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满足两项即可行权,无需竣工验收文书。

4. 债权顺位不变:未竣工工程优先顺位不受影响

案涉未竣工合格工程,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旧优先于不动产抵押权、普通合同债权;仅购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优先级高于工程款债权,工程竣工与否,不改变法定债权清偿顺位。

周军律师提醒,未竣工不阻行权,质量合格即可优先回款。项目停工后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质量合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材料;无需等待整体竣工验收,解约对账后18个月内及时起诉主张工程款本金优先受偿。遭遇发包人抗辩未竣工拒赔,可直接援引本案抗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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