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凌晨,“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信中称,“这两天,我闭门思过,想着除了道歉我到底还能做点什么。于是,我和团队决定将我们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你们,你们可以不用改换招牌而放心使用。如果你们还需要继续申请第43类商标(目前可以申请注册)或者还有其他方面的需要,我们也很愿意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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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宋奇针对商标采取相应的维权行动(通过外包律所进行),在法律上是非常正当的,他不必为此而道歉。但从企业社会责任出发,将自己已经注册的特定种类商标无偿赠予“渝见小面”,能展示此种善意,这就够了。毕竟,我们有必要把法律和社会责任区分开来,不能用道德绑架法律。
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尽管“渝见小面”的使用者可能确实没有善意,但是,没有善意并不等于相应行为不会侵权,也不等于一旦侵权,相应善意就能豁免自身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我们思考此次风波首先需要把握的一点。商标侵权就是侵权,是客观事实,此种事实与善意无关。我们不能把基于善意的商标侵权等同于合法,那样的话,商标法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民生不易。在开展商标维权的过程中,判断商标侵权人是基于善意和恶意,对于接下来采取的维权行动是有意义的,有指向价值。对于“遇见小面”这个知名餐饮公司而言,如果相应侵权是基于善意,相应行为的影响特定,不会对自身经营与商标战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看,释放一定的善意就有必要。特别是当自身采取的维权行动的社会效果同维权收益显著不成比例时,释放善意实际上是更有利于自身的。在此角度上,无偿赠予是正能量的举动,值得肯定和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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