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建兵 华畅 记者 严君臣)近日,由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的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此案明确了非法买卖、邮寄具备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及其配件,应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定罪处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照。
被告人何某、刘某容经营某五金配件店铺,二人明知“某某X7射钉枪”系改制射钉器,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功能,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董某微(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购买人员从代理商处下单后,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二人共计向被告人郭某军以及王某华等35人(均另案处理)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某某X7射钉枪”36支,获利人民币16324元(币种下同)。郭某军等人收到“某某X7射钉枪”及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的免顶铁片等配件后,按照卖家提供的安装教程,将“某某X7射钉枪”主体及免顶铁片等配件进行组装,即可突破普通射钉器顶住坚硬物体的击发方式,能够实现免顶隔空击发。上述36支“某某X7射钉枪”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军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16324元。
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刘某容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郭某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何某不服,向二审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法买卖、邮寄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射钉器(俗称“射钉枪”)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火药燃气或电力驱动,将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射钉器与枪支在外观、动力来源、击发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射钉器需要顶住建筑物等坚硬物体才可以击发,不能直接击发,而枪支可以直接击发,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能否脱离硬物支撑直接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即免顶隔空击发,是枪支与射钉器的关键区别。
通过安装免顶铁片等方式对射钉器进行改制,使射钉器具有免顶击发功能,从根本上改变了射钉器原有的工具属性,改制后的射钉器比动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即属于枪支。非法买卖、邮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顶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或者用于组装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帮助实现免顶击发功能的免顶铁片等配件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本案中,经鉴定,扣押在案的36支“某某X7射钉枪”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故何某、刘某容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射钉器虽然与枪支在外观、动力来源、击发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需要顶住建筑物等坚硬物体才可以击发,不能直接击发,故不属于枪支。但是,如果通过安装免顶铁片等方式对射钉器进行改制,使其具有免顶击发功能,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射钉器原有的工具属性,改制后的射钉器比动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枪支。非法买卖、邮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顶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据了解,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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