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刷到新闻,6月16日,四川高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个判决对被害人母亲来说仿佛天塌了一样。两年多来,她忍受着中年丧女之痛,忍受着水军的网暴,只求判凶手死刑,还女儿一个公道!如今二审维持原判,凶手却因精神病活着!好人就该承受这样的结果?
最令人愤怒的是凶手还在法庭上恬不知耻地辩解,自己是受害者,行为系正当防卫,申请取保候审,这种人是精神病吗?
最令人崩溃的是二审宣判之后被害人母亲已经没有法定上诉机会!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明确: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法一审裁判,均为终审裁判。
当然也有一线希望!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二审生效后,被害人母亲若认为判决有错,只能走再审,但是这个再审≠第三审,而且门槛极高。你要有新证据、指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法官枉法、事实法律明显错误等。梳理整个案件过程,我认为,被害人母亲要找出这方面的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多家官媒的评论区,广大网友对这样的判决极其愤怒极其失望,对被害人母亲遭遇充满同情。但是谁也无法改变这个结果!
让我们再学习一下《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法律界的朋友说,这里的关键点是:“可以”≠应当——法院也有权选择不从轻、不减轻。
《刑法》第四十九条(绝对不适用死刑人群)规定:仅两类人绝对不能判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患者不在法定免死范围内。
就是这句“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让法官们在量刑时都考虑了从轻。我倒是想问一下法官们,有没有考虑被害人亲属的感受?为什么不考虑从重?严惩?
从这个案子来看,我这个法外之人认为,凶手在小区多次上门骚扰业主,劣迹斑斑。这次犯案又是上门行凶,而且带着刀具,主观意图明显,根本就不应该依法从轻处理。法医刘良在接受某视频博主采访时,对此案的看法是:一命抵一命!死刑!
他进一步表示,应该把法律规定和国情民情结合,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之事,精神病在死刑面前不是挡箭牌,更不是免死金牌,杀人就应该偿命!
话虽如此,但是法官偏不这样想,你能奈何?
根据 《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根据 《精神卫生法》第79条:监护人明知患者有伤人风险却拒绝住院治疗、放任外出,造成他人死伤,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我倒是劝这位被害人母亲擦干眼泪接受结果吧,好好追究这家人的民事责任,还要好好活着,等这个精神病患者出来,用自己的方式解决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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