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母亲(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两年后,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将女儿的姓氏由父姓改为母姓。被告得知后强烈不满,随即停止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原告则认为女儿随自己生活,自己有权决定子女姓名。
法院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子女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原告单方变更子女姓氏,未与被告协商一致,侵犯了被告的监护权与姓名决定权。但同时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令原告配合将子女姓氏恢复为原姓氏,同时判令被告继续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陈胡月律师表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无论是改为母姓还是改为继父母姓氏,都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时,通常也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陈胡月律师指出,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孩子姓名,这是常见的法律误区。同时,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与子女姓氏无关,以改姓为由拒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反而可能被申请强制执行。两种权利不能相互抵消,应分别依法行使。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离婚后若希望变更子女姓名,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取得书面同意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若发现对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变更,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直接抚养一方不得因姓氏争议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非抚养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抚养费,双方均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理性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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