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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在2026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辽宁法院今天发布2025年以来审结的6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癌症患者亲属冒用患者身份套取麻精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判重刑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 12 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取药人的身份开始在鞍山市某医院使用其继母鲍某某的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麻卡”)开具盐酸吗啡片。鲍某某病逝后,胡某某隐瞒鲍某某已病逝的情况,继续使用鲍某某的麻卡到某医院开具盐酸吗啡片共计 20555 片,合计 616.65 克。期间,胡某某妻子被告人赵某配合胡某某欺骗医院,令医生误认鲍某某尚未去世。2022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胡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冒用他人名义在某医院办理麻卡,胡某某岳母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违法,仍以取药人的身份帮助胡某某开具盐酸吗啡片共计 10330 片,合计 309.9 克。胡某某将上述盐酸吗啡片贩卖给吸毒人员,非法获利 20 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盐酸吗啡片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进行贩卖,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明知上述情况而提供帮助,三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无期徒刑、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和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某些患者亲属为贪图不法利益,利用患者可以获得麻醉品的便利,套取麻精药品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既有药品功效,也可以作为替代毒品使用。国家针对管制麻精药品的开具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和风险告知程序,只有对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治疗的患者,才可以经过医疗机构严格审查同意后使用。本案不仅三名被告人被判刑,涉案医院多名负有审查责任的医护人员因审查不严导致麻精药品流向吸毒人员也受到处分。本案向社会发出警示,非法转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也给广大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发出提醒,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避免此类犯罪行为发生。

案例二:王某君等人贩卖毒品案

——贩卖“听话水”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君、刘某在抚顺市购得 480克“听话水”(内含γ-羟丁酸),而后刘某分给被告人孙某约50克。王某君、刘某共同将购入的“听话水”加水进行勾兑、分瓶,后刘某以 40至70 元每瓶不等的价格向多人贩卖“听话水”共计 107 瓶,非法获利共计 5201.66 元。孙某将购买的“听话水”与苏打水进行勾兑,在沈阳市向多人贩卖共计 3 瓶,非法获利 240 元。公安机关在王某君、刘某处依法扣押含有γ-羟丁酸的“听话水”35 瓶,共计 958.7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君、刘某、孙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含有γ-羟丁酸的毒品,三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和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三)典型意义

γ-羟丁酸,为国家列管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品交易市场上被称为“听话水”“神仙水”“迷奸水”“断片水”,属中枢神经抑制剂,过量摄入后会迅速导致嗜睡、肌无力、顺行性遗忘(事后失忆),严重者会昏迷甚至呼吸抑制死亡。因其无色、无味、易溶于液体,常被不法分子混入饮料用于实施性侵或抢劫,受害者往往在无意识中遭受侵害,事后无法回忆经过。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均明知对方购买此类毒品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却仍然进行贩卖,所以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均依法严惩。在此提醒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给的饮料等物品,对异常热情的搭讪要保持戒备。

案例三:刘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重判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6 月 16 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从北京市到成都市双流区,在上线贩毒人员处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 1200 枚电子烟弹。2024 年 8 月刘某甲将其中 168 枚电子烟弹在沈阳市向多人贩卖,并安排刘某乙、王某开车送电子烟弹、收取毒资。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电子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本是临床静脉麻醉药,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某些不法分子将其勾兑进电子烟油伪装成“上头电子烟”,此类电子烟不仅具有成瘾性,吸食后还会出现眩晕、站立不稳、全身抽搐、意识模糊等症状,长期滥用还会导致精神障碍甚至猝死的严重后果。走私、制造、运输、贩卖依托咪酯,均属于毒品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罚打击。在此提醒公众,毒品可能就在你身边,切勿因好奇而尝试来路不明的电子烟。

案例四:谢某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安人员在入户核查信息时发现,被告人谢某华在辽宁省北票市某村其家中种植罂粟,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罂粟种子 96.92 克。经鉴定,种子平均发芽率为 93.8%,具有生物活力。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华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予依法惩处。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谢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实行严格管控,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就构成犯罪。近年来,我们发现,某些群众以“观赏”“食药用”“做调料”等为由,在家中或院内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私自留存种子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公众,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或大麻种子、幼苗,均属违法行为,数量较大还会构成犯罪,切勿轻信“罂粟籽可治病”“留几颗没事”等传言而触犯法律。

案例五:罗某等人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非法销售“笑气”及添加兽用麻醉剂的电子烟弹被

依法判刑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沈阳市向他人多次贩卖一氧化二氮(笑气)共计1200余罐,价值13.2万余元。2025年8月19日20时许,罗某在装卸用于对外贩卖的一氧化二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且依法扣押一氧化二氮共计2000罐,价值14万元。

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在沈阳市某小区,被告人罗某、王某通过向烟油内添加“替来他明”,制作所谓“上劲”的电子烟弹,并对外进行销售。二人共向他人贩卖烟弹共计1100个,销售金额共计6.4万元。经相关部门检测,涉案无品牌烟弹系伪劣电子烟。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罗某、王某通过向烟油之中添加对于人体存在危害的“替来他明”,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弹,二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医用麻醉剂和常见工业原料,虽未列入毒品目录管控,但属于法定危险化学品,具有麻痹神经系统作用和成瘾性,近年来常被某些人作为麻醉品滥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一些人还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可造成神经永久损伤的兽用麻醉剂“替来他明”,打着“上劲”幌子诱导年轻人吸食,实质是披着时尚外衣的危害品。本案法院以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处罚,击碎了毒品犯罪分子“打擦边球”的幻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新型成瘾物质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在此提示,有些精神类药品虽未列管,但不要妄想打法律“擦边球”,一切违法犯罪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六: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食“笑气”后肇事肇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被依法

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3月 18 日 22 时起,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租用的黑色奥迪轿车载乘其他人员,途经沈阳市多个地点贩卖笑气,后停靠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公交车站。其间,张某与他人在车内吸食笑气。车中女子丈夫得知妻子与张某在一起吸食笑气,遂驾车到上述地点找到张某,并驾车与张某驾驶的黑色奥迪轿车发生刮碰。张某为摆脱对方,驾车高速驶离,后又疾速调头在街上逆向行驶,以时速 120.2公里闯红灯通过某路口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撞向路边,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受伤,四辆机动车受损。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行政处罚。案发前,张某在车内吸食笑气后,在城市道路上逆行、闯红灯、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多人伤亡,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张某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食“笑气”,会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麻痹作用,极易导致行为失控。本案即一起因吸食“笑气”后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张某在吸食“笑气”后驾驶机动车逆行、闯红灯、严重超速,充分说明吸食“笑气”等成瘾物质绝非“无害娱乐”,而是可能引发犯罪的导火索,且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漠视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等极端恶性犯罪严惩不贷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警示全社会:必须远离“笑气”等一切成瘾性物质,否则一旦失控,不仅毁掉自己,更会酿成无法挽回的人间悲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娜表示,虽然全省法院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依然深刻意识到,禁毒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否则毒情随时有反弹的风险。禁毒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今天我们针对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给出几点禁毒提示并发布6个典型案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非法贩卖麻精药品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年来,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中,涉及药品销售及医疗从业人员非法销售麻精药品的案件有26起,癌症患者及其亲属非法转卖麻精药品的案件有11起,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属于明知麻精药品不能私自贩卖而明知故犯,同时,涉案的药店、医疗从业人员管理松散、疏于监管情况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根本原因是对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缺乏认识,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力度为世界之最,那些动心贪图小利的人,不要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私藏毒品原植物种子都可能构成犯罪。一年来,全省有4件涉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其中3件是种植罂粟,1件是私藏罂粟种子。这4起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年龄最大的72岁。因为年龄原因,此类人群多数不太接触各类媒体信息,容易成为法治宣传盲区,对行为后果认识不足。我们提醒公众,一旦发现亲属有相关行为,要立即要求其主动铲除或销毁相关植物和种子,千万不要因为个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

(三)毒品的形态不断变化,要时刻提高警惕。当前毒品形态多样,具有迷惑性,如果缺乏警惕,极易在不知不觉中沾染毒品。目前很多不法分子也在关注国家列管了哪些化学品,试图钻法律空子,非法销售有麻醉性危险化学品作为毒品滥用,或是在食品、饮料、电子烟油里非法添加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对于此类打贩毒“擦边球”的行为,我们会用足法律武器,严格按照行为触犯的法律规定,依法惩处,绝不让贩毒分子有机可乘。

(四)毒品引发的次生犯罪会危害到社会的每个人。毒品不仅摧残吸毒人员的精神和身体,还会从多个方面威胁整个社会的安定。比如:利用毒品实施性侵等犯罪,为筹措毒资而实施侵财犯罪,滥用毒品或危险化学品后行为失控而危及无辜群众的人身安全等。我省近期出现了贩卖γ-羟丁酸,也就是俗称的“迷奸水”的案件,犯罪分子经常将γ-羟丁酸勾兑进饮料里进行贩卖,此类麻醉品一旦泛滥,我们的孩子们,特别是女孩子的安全很难保障。因此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毒品危害的不仅是吸毒人员,而是每个人。(王立军 严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