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温奕昕

引言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温奕昕律师代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对王某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裁判,撤销一审玩忽职守罪定罪,仅保留受贿罪判决。该案成为厘清征地拆迁领域玩忽职守罪认定标准、精准适用渎职犯罪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为同类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司法裁判以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提供重要参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王某曾担任某镇镇长、党委书记。2018年至2019年,其在负责辖区A村拆迁附属物补偿工作期间,经手甲企业涉案土地房屋补偿申报事宜。经查,该宗土地曾建有图书馆,相关建筑早在2015年已被政府强制拆除。征收初期,某镇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确认土地附属物(包括图书馆、教学实验楼)补偿价值仅为25万元。而后甲企业单方另行委托评估,得出500万元的评估结果,两份报告在补偿范围、资产数量、评估价值上差距悬殊。然而王某作为镇长签字上报,后续相关补偿款经政府核减后发放,甲企业还另行领取了第一次评估的25万元补偿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不负责任、履职缺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与受贿罪数罪并罚。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全面核查证据与法律适用,最终作出改判: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玩忽职守罪刑事立案标准,撤销原审玩忽职守罪定罪及量刑,仅保留受贿罪判决。

二、辩护策略

二、辩护策略

玩忽职守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需满足三大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追诉门槛。本案二审改判,正是围绕“重大损失”这一核心要件展开精准辨析。

(一)区分合法资产与已拆除违法建筑,剔除不合理损失金额

根据《解释一》第8条规定: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案涉补偿款项中,2015已被政府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评估150万元直接认定国家损失无根据。从法律层面来讲,虽然违法建筑本就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该违法建筑价值相关政府部门未重新审核,无证据能准确认定案涉违法建筑价值,无法纳入王某履职不当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范畴,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造成150万元国家损失的证据不足。同时,关联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亦未将该部分金额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

(二)核查有效损失金额,明确未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剔除违法建筑对应的补偿金额后,本案能够查实、与王某履职行为存在关联的款项仅为25万元。结合现行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刑事立案的硬性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本案查实的有效损失金额25万元,未达到法定刑事立案门槛。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即便王某在工作中存在审核不严、履职不规范的问题,但其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重大损失”标准,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裁判严格遵守了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严格恪守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两大刑法基本原则。

(三)厘清履职过错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违纪不等于犯罪

在征地拆迁、项目审批等基层政务工作中,部分公职人员存在审核疏漏、流程不严、履职不细致等问题,此类行为属于行政违纪、工作失职范畴,可依据公务员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履职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本案中,王某未严格审核评估报告,该行为应当受到纪律惩戒。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戒手段,具有谦抑性,仅对达到法定危害程度的行为予以规制。二审判决清晰划分了行政违纪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工作失职可依规追责,唯有失职行为造成法定重大危害后果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一)对渎职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指引

本案是玩忽职守罪辩护的经典案例,辩护律师针对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因果关系、追诉标准、诉讼时效等核心问题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成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思路借鉴:

1.优先核查损失数额与性质:这是玩忽职守罪辩护的首要突破口。重点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合法财产损失与违法标的物补偿、实际损失与预估损失,精准核算有效损失金额,判断是否达到30万元立案标准;对于已灭失的无法核实实际价值的违法建筑、重复计算的款项,依法需主张剔除出损失总额。

2.严格梳理因果关系:审查失职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必然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若损失由第三方造假、上级指令、多重环节叠加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并非单一履职行为导致,可据此阻断刑事追责。

3.区分履职瑕疵与刑事过失:客观陈述公职人员履职的客观环境、工作流程、项目推进压力等背景,区分“一般工作失误”与“严重不负责任”,避免将普通履职不当拔高为刑事犯罪。

4.关注追诉时效与损失挽回情节:全面审查案件追诉时效,同时核查案发前后涉案款项是否被追回、挽回,结合司法解释主张相应从轻或无罪意见。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警示与指引

1.守住审核底线,杜绝形式化履职。征地拆迁、工程审批、资金拨付等岗位是渎职风险高发领域,面对差距巨大的评估报告、存疑的申报材料,公职人员必须履行实质审核义务,不能为推进项目而简化流程、盲目签字。

2.明晰权责边界,依规处置违法标的。对于违法建筑、违规项目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标的物,坚决拒绝违规补偿、违规审批,从源头规避履职风险。

3.正视工作失误,区分责任类型。履职中出现疏漏需主动整改、及时补救,积极挽回国家损失。一般工作失误会受到政务处分,但只要未造成法定重大损失,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无需过度恐慌。

(三)对司法机关裁判的示范价值

该案对司法辩护、公职履职重要启示,二审改判,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司法机关精准司法、审慎入罪的办案理念。对于渎职类职务犯罪,法院不再单纯以“存在履职过错”就推定构成犯罪,而是严格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逐项审查,既不放纵真正的渎职犯罪,也不扩大刑事打击范围,防止“以刑代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结语

四、结语

王某玩忽职守罪不予认定一案,核心要义在于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守住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底线,清晰划分了行政违纪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案再次印证:渎职犯罪辩护需紧扣损失认定、因果关系、立案标准三大核心;对于广大公职人员而言,该案既是警示也是保护——依规履职、严谨用权可防范刑事风险,而普通工作失误也不会被随意追究刑责。

刑事辩护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对事实、证据、程序、法律、法理和司法政策的综合运用。本案的改判,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严谨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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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奕昕,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致力于刑事辩护和行政争议领域。擅长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刑事辩护案,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承办的案件多起获得“不批捕”“不起诉”“缓刑”“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效果。2019年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阳光成长计划培训班(第十六期)”《优秀学员证书》。2023年5月4日在“首届朝阳区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厦”中荣获二等奖。2024年获“贯彻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进一步提升律师爱国情怀”演讲比赛优秀奖。曾荣获之前执业律师事务“优秀刑辩律师”、“优秀公益律师”、“全国百名青年新锐律师”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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