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闫淮南、刘博霖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刷单炒信”案在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取得重大突破。在当事人柴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峻指控的情况下,闫淮南律师通过精细阅卷、精准法律定性、大胆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关键实验数据,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采纳辩护人核心意见,认定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濒临破碎的家庭重归圆满,当事人得以免除刑事追诉的沉重负担。该案历经管辖权异议、罪名定性变更、社会危害性论证等多重辩护攻坚,最终实现从重罪指控到不起诉的逆转,为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边界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速递:网店创业误入歧途,四百余万流水引发“数据犯罪”重罪指控
当事人柴某某原系一名普通网店经营者。为在激烈竞争中生存,2023年起,柴某某与合伙人租赁工作室,利用“小M助手”、“易多多”等软件在拼某多平台为商家提供刷销量、刷好评服务,以赚取佣金。案发后,侦查机关认定其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查明其用于收款的七个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在两年间累计入账高达467万余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而柴某某非法获利数额达400多万元,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面对重罪指控和可能的实刑风险,柴某某及其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之中,案件形势极为严峻。
二、辩护攻坚:多重策略并举,从定性到程序全面瓦解指控
面对侦查机关的有罪指控和巨额流水的压力,闫淮南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构建了程序异议与定性辩护并行的立体化辩护策略。先后提交3份书面辩护意见及实验报告、类案参考,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回合:坚守阵地,力证“非法取数罪”不成立
辩护人并未因涉案金额巨大而乱了阵脚,而是回归案件本质,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撰写万余字辩护意见,直指核心: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涉案行为不符合该罪客观要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而柴某某使用的软件仅模拟正常用户操作流程,通过公开接口提交订单参数,并未侵入拼某多或某信的后台系统,也未获取任何未公开的核心数据。
2.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涉案软件仅实现批量操作的自动化,未删除、修改、增加系统功能,未干扰系统正常运行,更未导致系统瘫痪或数据丢失。
3.法益侵害不同:该罪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数据保密性,而柴某某的行为并未对拼某多平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任何破坏,系统运行未受任何影响。其本质是破坏电子商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刷单炒信”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第二回合:转战定性,精准切割“虚假广告罪”
在沟通中,检察院承办人曾倾向将本案定性变更为“虚假广告罪”。闫淮南律师敏锐捕捉到此信息,立即补充提交法律意见,论证“虚假广告罪”同样不能成立。
辩护人指出,柴某某的行为本质是“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商业炒信,并非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其批量复制的好评内容,多为从其他链接采集的真实评价或默认好评,并未直接虚构商品性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子商务法》,此类行为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辩护人还引用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类似“直播刷评”行为仅处以十万元罚款的案例,指出对于社会危害性更小的单纯数据粉饰行为,应优先适用行政规制,不宜上升为刑事犯罪,否则将打破行政法与刑法的边界,导致刑罚的过度扩张。
第三回合:釜底抽薪,打下管辖权“拦路虎”
辩护人敏锐意识到,本案存在明显的“趋利性执法”倾向——涉案金额高达467万元,办案机关可能出于追缴违法所得、完成经济指标等动机而扩大管辖范围。为彻底动摇指控根基,闫淮南律师果断祭出管辖权异议这一“釜底抽薪”之策。
辩护人深入阅卷后发现,本案与某市某区的连接点极其薄弱。柴某某的居住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均在福建省漳州市。其唯一关联仅是向上游软件卖家(蒋某某,其同案犯王某曾在某市居住)购买了软件。
闫淮南律师果断提交《管辖权律师意见》,明确指出这种仅因案件线索存在上下游关联,就将与主要犯罪地毫无实际联系的案件强行纳入管辖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沾边就管”,甚至无边可沾。辩护人强调,“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若此类管辖逻辑成立,任何网络交易行为都可能被任意地去追诉,将严重破坏司法管辖制度的统一性。辩护人坚持认为,各犯罪嫌疑人的管辖连结点应独立审查,不能以他人的行为地作为对柴某某行使管辖权的依据。通过管辖权异议,不仅有效遏制了可能的趋利性执法,也为后续争取不起诉赢得了程序空间。
第四回合:用证据说话,实验数据击破“实质危害”
为证明“情节轻微”,辩护人创造性地开展了实证研究。闫淮南律师亲自选取两个商品链接,使用涉案软件进行刷单操作,并持续跟踪三个月。
实验数据证明:操作后三个月内,两个链接的实际外部访客均为0,店铺后台有效评价统计也为0。这一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1)涉案刷单行为未实际提升商品权重,未给商家带来任何真实流量;2)拼某多平台的风控系统已自动识别并隔离了虚假评价,未将其计入权重体系。这一实验结论,成功向司法机关揭示了涉案行为并未对平台、消费者或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有形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极小。
第五回合:顶住压力,与“不认罪就判实刑”的威胁斗智斗勇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曾明确向柴某某及其辩护人释放信号:如果柴某某不认罪认罚,将直接建议法院判处实刑,且不再考虑缓刑或不起诉。面对这一带有明显威慑性质的“实刑通牒”,闫淮南律师并未慌乱,而是迅速展开内外结合的应对策略。
一方面,律师安抚当事人,向其详细分析案件定性的争议空间以及现有证据的薄弱环节,坚定其依法辩护的信心,避免因恐惧而盲目认罪。另一方面,律师主动与检察官进行多轮沟通,既表达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尊重,也明确指出:本案定性本身存在根本性错误,若以“认罪换轻刑”作为交易条件,不仅违背客观事实,也将使错案无法纠正。律师同时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以认罪认罚为前提。
经过数轮交锋,检察官最终意识到本案在法律定性上确实存在重大疑问,强行起诉并求处实刑的风险过高。在律师的争取下,柴某某在保留对行为性质异议的前提下,以认罪认罚的形式配合程序推进,而检察机关亦放弃了“不认罪就实刑”的威胁,转而认真审查全案情节,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扫清了关键障碍。
第六回合:情理法交融,激活“相对不起诉”制度
在专业辩护的基础上,闫淮南律师系统梳理了所有从宽情节:柴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主动退缴巨额违法所得。同时,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了柴某某父亲早逝、母亲务农、作为家中唯一经济支柱且身患疾病的家庭困境,将个案正义与挽救一个家庭、体现司法温度相结合,为最终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注入了充分的人文考量。
三、案件复盘:专业、实证与情怀,成就有效辩护的典范
从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指控,到成功推动定性变更为轻罪“虚假广告罪”,再到最终获得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理想结果,闫淮南律师用专业、智慧和担当,为当事人彻底卸下了刑事包袱。该案的成功辩护再次印证了刑事辩护中“精准定性”的重要性。
在网络犯罪日益高发的当下,司法机关容易将各类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简单归为计算机犯罪,忽视其本质的法益侵害属性。辩护人必须深入研究技术原理,准确把握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穿透行为表象抓住本质,才能实现有效辩护。本案中,正是通过对涉案软件技术特征的精准解构,以及对刷单炒信行为法律性质的清晰界定,成功将案件从计算机犯罪的定性中剥离出来。
同时,该案也凸显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网络时代的重要价值。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型违法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平台自治能力,优先运用民事、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只有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穷尽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惩戒时,才能动用刑法这一最后手段。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对这一原则的正确贯彻,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避免了过度刑事化对市场活力的抑制。
闫淮南律师表示,网络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技术与法律的交叉融合,对辩护人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京都律师将始终坚守“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辩护态度,在每一起案件中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闫淮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犯罪学会理事、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前检察官、监察官,曾长期监督国有企业,擅长纪法衔接、行刑衔接、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职务、企业类人员刑事辩护。著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实务一本通》《食品药品犯罪办案手册》一书,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民主与法治时报》《法治与新闻》等报刊上发表大量文章,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共事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刘博霖,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重点深耕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曾协助团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中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与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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