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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立案工作指导》总第65、66辑。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详情请参见纸质图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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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关于立案工作出版辑数最多的连续出版物。丛书主要收录有关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精选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践经验、调研报告和案例评析等,对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关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法答网答问精选合辑
4.劳动合同纠纷中个体工商户注销,起诉经营者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
【回复意见】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合同纠纷仍应按照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经营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劳动者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的基础事实,仍系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诉请主张,亦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因此,劳动者基于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向经营者提起诉讼,仍应按照仲裁前置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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