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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品牌卡骆驰起诉上海热风等多家公司,主张其洞洞鞋的宽大圆弧鞋头、鞋面圆孔、后端带纽扣的绑带三大特征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索赔1500万元。

江苏高院二审认定,该装潢不构成受反法保护的商品装潢,撤销一审250万元判赔,改判驳回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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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卡骆驰未能证明涉案装潢经长期使用形成独立的来源识别功能;品牌整体知名度不能等同于单品装潢的知名度;外观兼具功能性与行业通用性,不应由单一企业垄断。

知识产权核心点

1、品牌知名度≠产品外观装潢的知名度:商标知名度不能直接等同于某一产品外形的市场影响力。装潢受保护的前提是外形本身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独立的“来源识别”功能。

2、商品外形受反法保护门槛更高:相比包装装潢,产品形状构造类装潢兼具功能性与通用性,保护门槛更高。功能性外形不能垄断,这是公平竞争底线。

3、商标权与装潢权是两项独立权利:拥有注册商标不等于产品外形自动构成“商品装潢”,两者独立判断,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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