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卷入民事法院纠纷的人数,实际上多于卷入刑事法院案件的人数。郡法院每年处理的索赔案件超过100万件,涉及人身伤害、债务、住房失修、消费品质量问题或违约等。
而在这些数字之下,至少还有350万人面临本可由民事法院处理的法律问题,却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原因在于,他们要么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属于法律问题,要么无法获得法律咨询或帮助,要么无力承担相关费用。
刑事法院目前积压着80000宗待审起诉案件,因此相关重大改革即将推进。但长期以来,民事司法可及性方面一直存在缺口,却没有得到同等程度的关注。
过去20年,这一缺口进一步扩大。司法部不得不比以往更大程度地将重心放在刑事司法上。2007年起,司法部除法院事务外还负责监狱系统,因此必须据此分配财政资源。而在这段时期内,财政部又大幅削减了相关资源。
即便撇开资金减少不谈,历届政府也曾多次尝试改善民众进入民事法院的渠道。但自1988年以来4次重要改革尝试,没有一次带来持久改善。
一项重要的国际研究——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显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现民事司法可及性仍比其他可比国家更困难,而且自2017年以来情况还在恶化。法律服务委员会关于未满足法律需求的研究也表明,这一问题最集中地落在社会中最脆弱的人群身上。
为纳菲尔德基金会撰写的一份新报告解释了这些改革为何失败。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有关民事法院的零散经验和个别事例之上。它们没有找出人们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根本原因,例如不了解自身权利、不知道去哪里寻求法律帮助,或者对法律体系缺乏信任。
改革方案过于侧重降低民事法院程序的成本和复杂性,而没有充分改善公众的法律认知。这些改革往往零敲碎打,落实时不是只完成了一部分,就是被其他改革所削弱。比如,旨在降低诉讼成本的改革,常常会被法律援助供给的削减所抵消。
这些缺陷背后,还有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民事司法体系仅仅视为经济服务业的一部分。换句话说,认为它的作用只是为遭遇法律问题的人提供某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并不具有更广泛的公共价值。
但实际上,民事司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通过发展和解释法律,为个人和企业安排事务、订立合同以及安全地买卖财产提供清晰框架。同样重要的是,它也构成了约束个人、企业和政府违法的基础。例如,它会激励企业开发和销售安全产品,也会推动环境保护。
要解决数百万人法律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报告提出了几种改进民事司法改革本身的路径。和许多问题一样,预防胜于补救。改革不应只关注如何进入法院,还应包括让人们获得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以防止民事纠纷发生,或至少尽量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与其在违规发生后再通过诉讼追责,不如更好地推动对监管要求的遵守。这些要求可能涉及环境保护、产品上市前的安全标准,或医生对患者应尽到的专业和审慎义务。
一旦争议发生,人们应当能够获得免费且可靠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来解决问题。同时,他们也应能使用一些机制——如消费者申诉专员制度或其他形式的调解——在诉诸法院成为必要之前先行化解纠纷。
要真正补上这一缺口,政府还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它应明确摒弃一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形成的错误观念,即民事司法体系不过是一种消费者服务。
立法应明确,获得民事司法救济是社会宪制结构的一部分。它同时也是社会和经济增长的基础。近期一项研究考察了1970年至2019年多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情况,也强调了这一点。
有效改革需要彻底摆脱过去40年那种临时应付、依赖个别经验的做法。改革应以证据为基础,才能真正识别司法可及性缺口的成因。它也应当跳出单纯围绕法院程序打转的思路。进入法院当然至关重要,但如果真正的缺口并不在那里,仅靠这一点并不足够。
绝大多数未满足的法律需求,发生在人们开始考虑如何进入法院之前。政府应扩大关注范围,确保改革能够帮助人们——尤其是最脆弱的人群——接触法律、理解法律如何保护自己、识别自身权利何时受到侵害,以及知道如何补救这些侵害。
这既需要政治意愿,也需要制度层面的调整,以确保改革进程能够长期、有效地推进。同时,还需要持续的财政承诺:如果要让改革设计和实施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投入时间。这种承诺一旦作出,最终将为个人、企业、经济和整个社会带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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