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税务机关认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其核心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关政策。
简单说,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就是看这笔支出是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支付的,而不是看花了钱之后有没有赚回来。
现实中,最容易被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私不分。这种情况比较典型,也比较常见。比如,报销老板家人的旅游费、家庭水电费、个人奢侈品等,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车辆在个人名下,无租车协议。直接报销油费、停车费等费用会被视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而如果签了协议也只能税前扣除油费、过路费等,车辆保险、折旧等固定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三是股息红利、股东个人费用、无商业实质的关联方费用,比如,替境外股东承担的预提所得税、外单位的会议费等,都不能税前扣除。
四是与经营无关的赞助、非公益性捐赠、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罚金等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是凭证抬头有误,报销凭证是员工个人抬头,比如,个人手机费发票,无法证明用于经营时,不得税前扣除。
六是发放给离退休人员补贴、福利费、非本企业员工费用、与经营无关的团建、旅游等不得税前扣除。返聘退休人员的费用除外。
因此,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即使有发票,只要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都需要做调增处理,不可税前扣除。对于大额异常费用、个人消费报销、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也是税务机关稽查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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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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