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宠物爱好者社群及社区业主交流平台引发强烈反响。

一只未触碰他人肌肤、仅两次腾跃扑向路人的家犬,竟让其主人被依法判令赔偿31万余元。

众多长期养宠人士读完判决书后直呼心惊——原来曾深信不疑的“没咬没抓就无需担责”逻辑,在司法实践中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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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牵犬惊倒路人,九级伤残索赔

事件发生在北京一处典型老旧小区内。当晚,年逾六旬的刘女士正沿小区慢行步道缓步行走。她患有严重骨质疏松症,日常行动需格外谨慎,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骨折。

与此同时,同小区住户包先生正骑行自行车带狗外出活动,手中握持一根约5米长的伸缩牵引绳,任由犬只在其身侧自由奔跑。

此类遛犬方式在多个居民区屡见不鲜,不少饲主认为既节省体力,又能满足犬只运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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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二人即将交汇之际,包先生所携犬只毫无征兆地连续两次朝刘女士方向高高跃起。

全程未发出任何吠叫,未曾张口撕咬,亦未发生任何肢体接触,但这一突发性动作仍令刘女士本能地向后急退闪避。

本就步履维艰的她瞬间失衡,整个人重重仰面摔倒于地面。

此次跌倒所导致的后果远超常人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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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当场无法起身,经急诊送医确诊为左侧股骨颈粉碎性骨折。

受限于重度骨质疏松,骨骼修复能力极弱,最终不得不接受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历经多次住院治疗、手术植入、术后康复训练等全过程,耗时近半年,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其伤情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仅可查证的直接支出已高达12.6万元,涵盖手术费用、医用耗材、康复辅具等;叠加护理开支、营养支持、误工补偿及残疾赔偿金后,总损失额突破3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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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双方曾组织多轮面对面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包先生始终坚持自身无责,并反复申明两点核心主张。

其一,爱犬从未与刘女士发生物理接触,所谓“扑跳”属于犬类常见兴奋表现,系对方心理承受力较弱、应激反应过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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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刘女士自身存在明确且严重的骨骼基础疾病,普通人轻微跌倒通常仅致软组织挫伤,而她却因此造成结构性骨折并需置换关节,原发性疾病才是损害结果的关键诱因。

包先生的观点,在当前养宠人群中具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

大量犬主潜意识中默认:只要宠物未实施咬啮、抓挠等主动攻击行为,即便引发他人恐慌、躲避甚至摔倒,也仅属生活小插曲,顶多口头致歉即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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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受害人原有慢性病史或体质特殊,则更不应纳入饲养人责任考量范畴。

基于上述认知,包先生仅愿象征性支付数千元作为人道慰问,坚决拒绝对整体损失承担主要赔付义务。

协商彻底破裂后,刘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包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4万元。

庭审阶段,包先生主动申请启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程序,试图证实骨质疏松为骨折发生的主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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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显示,刘女士骨折结果确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存在同等参与度的医学关联,即二者各自贡献率均为50%。

收到该份报告后,包先生一度认定胜诉在望,推断法院最多裁定其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决,彻底颠覆了他的预判,也为类似认知偏差者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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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遛犬,一朝赔付巨款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犬只两次腾跃行为与刘女士受惊失衡、继而摔伤之间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链条;包先生采用骑行方式配合超长牵引绳遛犬,明显违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关于“有效控制动物行为”的强制性要求,系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发条件。

尤为关键的是,裁判文书特别强调:刘女士所患骨质疏松属客观存在的生理状态,并非主观可归责之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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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免责或减责前提仅限于受害人存在故意挑逗、主动攻击等重大过失行为,而非以其健康状况优劣作为判断标准。

换言之,不能因他人身体机能薄弱,就免除饲养人对潜在风险的管控职责与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求,判决包先生赔偿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2万元,与起诉金额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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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之所以激起全社会层面广泛热议,根源在于它精准击穿了部分养宠群体长期存在的责任认知盲区。

不少犬主多年如一日坚持“牵绳即尽责”“不咬即无险”的惯性思维,将犬只吠叫、扑跳、追逐等行为视为无害日常,甚至将路人受惊反应归因为“胆小怕事”“心理素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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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早已划定清晰红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制度。

何谓严格责任?

简言之,一旦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饲养人即自动成为该风险源的法定责任人。

无论主观是否存在加害意图,无论实际采取多少防护措施,只要宠物行为客观上导致他人人身损害,饲养人即须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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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例外情形,是能充分举证证明损害系由受害人故意引逗、殴打、挑衅动物所直接引发。

而且,法律所界定的“损害”,从不限于表皮擦伤或肢体撕裂。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既有犬只追逐电动车致驾驶员失控摔伤获全额赔偿的判例,也有电梯轿厢内未拴绳犬只突窜而出,惊吓老人致股骨骨折被判赔29.8万元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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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惊吓引发的紧急避险行为、因追赶导致的失衡跌倒、因持续吠叫诱发的心脑血管意外等,均已纳入司法实践认可的因果关系范畴。

回归本案31万元赔偿判决,真正值得公众深思的并非“是否应当禁止养犬”,而是“如何科学规范地履行饲养义务”。

现实中,骑行遛狗、放任长绳奔跑、人流密集区域擅自松脱牵引绳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许多饲主习惯宣称“我家狗性格温顺”,却忽视了温良性情不等于零风险——犬类本能中的跳跃冲动、突发兴奋、领地警觉,随时可能触发不可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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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婴幼儿、孕产妇以及对犬只有天然恐惧心理的群体,其平等享有安全通行权的正当权益,理应获得同等尊重与保障。

当然,亦有声音质疑:如此裁判尺度是否对养犬人群过于严苛?

若反向审视,这恰恰是对守法文明养宠者的有力护航。

规则越明晰,边界越清楚,越有助于消除误解、预防冲突、构建理性共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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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始终践行短绳紧握、主动绕行老幼、及时制止犬只异常举动的负责任饲主,本就将这些规范内化为日常行为准则。

真正需要高度警觉的,是那些长期游走在规则边缘、心存“不出事就没事”侥幸心态的人群。

把“未咬人”当作免责护身符,把“他人畏犬”视作无理取闹,把“体质差异”当成推责借口——这些错误观念,正是本案31万元判决所着力矫正的对象。

信源:北京日报 2026-06-16 骑车遛狗致人受惊摔伤!养犬人被判赔31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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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城市公共空间绝非私人专属领地,每一次牵起牵引绳走出家门,便意味着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已然落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