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闻犬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能幼童已经达到重伤,犬主马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客观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本案中,男童虽无生命危险,但被两只犬只“撕咬拖行”,具体伤情(如是否导致肢体功能严重受损)需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若鉴定为重伤,则符合本罪客观要件。

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犬主马某作为饲养人,负有对犬只进行有效管束、防止其伤人的法定义务。犬只从家中窜出,表明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关门、栓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若其明知所养犬只凶猛或有攻击性,仍疏于管理,则可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本案还可能涉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该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需满足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并且实际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关于“危险方法”的相当性判断。放任多只犬只(尤其是烈性犬)在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活动,其撕咬攻击行为具有一次性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高度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能否与爆炸、火灾等灾害所具有的突发性和严重性具有实质的可比性还需要进一认定。另外,案发地点为居民小区,属于人员密集流动的公共场所。两只犬只窜出并实施攻击,其潜在威胁对象可能不仅限于最终受伤的男童,而是覆盖小区内所有不特定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等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但是该行为此时此景是直接侵害的是特定男童的健康权,还是小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亦需要进一步认定。最后,若全案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主客观要件同时具备,则马某的行为当然也可依法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最后男童构成重伤,单就司法实践中而言,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比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具倾向性。

从民事责任上,一般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最后构成犯罪,一般也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根据法律规定,狗主人(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一旦犬只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几乎“跑不了”。法律要求狗主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牵绳、佩戴嘴套、避免犬只脱离管控等)。本案中,涉事犬只“出逃”且“未被抓住”,显然属于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无论狗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需对孩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若造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司法实践中,类似“未牵绳犬只伤人”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判决狗主人全额赔偿。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导致,但本案中受伤的是儿童,显然不存在“故意”情形,狗主人无法减轻责任。若是烈性犬(如藏獒、斗牛犬等被列入地方禁养名录的犬种),责任则更为严格。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狗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哪怕犬只已采取安全措施,只要伤人就必须赔偿,且没有任何免责或减责的余地。

在行政上,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规定,若犬只属于禁养的烈性犬,或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严重伤害,还可能被没收犬只。本案中,涉事犬只“出逃闯入小区”,已违反“有效管控”的基本要求,根据新闻,狗已经被收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给大家再找一些狗咬人构成犯罪的案例:狗咬人致重伤被判缓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终是否定罪,唯一待定的关键事实是男童的伤情司法鉴定结论。若鉴定真的构成“重伤”,则马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未达到重伤标准,也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亦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希望男童早日康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将狗主人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