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这笔钱是干什么用的,公司也没征求过我的同意。”在员工登记表上签字捺印,“默认”自愿参加公司“爱心捐助”活动,每月从工资中扣除20元……保安王齐(化名)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返还“爱心捐助金”,获得支持。但是,企业又将王齐诉至法院。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起关于“爱心捐助金”能否强制扣除的案件列在其中。
入职表中含“自愿捐助”条款
王齐在吉林的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入职时,他在公司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了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并签字捺印。该表尾部有“本人自愿参加公司的爱心捐助活动”打印版字样。
2024年9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6月,王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2815元、返还互助金2160元。
仲裁委支持了王齐关于返还互助金的请求。公司不服,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解释称,互助金是公司组织职工交纳的自筹基金,在职工遭受突发灾害或者意外的时候,可以向公司申请给予救助。相关内容已经在职工入职时予以解释,由职工自愿参加。
对此,王齐称,虽然员工登记表下面写了有关爱心捐助活动的条款,但他登记时重点填写的是个人相关信息,根本不知道这个活动是什么,公司也没有向他进行解释。
针对公司提出的互助金章程等文件都张贴在公示板上的情况,王齐则表示自己并未看到,其工作地点为分公司,与公示地点所在的总公司并不在同一区域。
格式条款绝非“免责金牌”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相对弱势。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多说,比如,劳动合同多为企业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劳动者极少有修改条款的空间,只能选择接受或放弃岗位。本案中,员工登记表本质上应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登记表虽有王齐本人签字捺印,但其内容整体为打印版,属于格式条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详尽的解释和告知义务,无法证明王齐对公司扣除互助金表示知情和自愿。公司未与王齐协商一致即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互助金,属于强制交纳,违反自愿原则,应予返还。
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均属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说,在劳动用工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以“培训费”“保证金”“PK金”“乐捐”“入股投资金”等名义变相收费的乱象,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王雨琦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她曾拒绝过一个医美公司的“奇葩”委托。这家公司为维持自身“高端形象”,强制要求所有入职员工向公司借款购买和使用最新款苹果手机,并规定员工离职时必须先交还手机,才能拿回自己的借条。一名员工因被拖欠工资,离职时未交还手机,被公司起诉。公司败诉后,反被员工起诉讨要其拖欠的工资和社保。
“不管是买手机,还是用工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交工装费等,本质上都是把企业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属于违法收费,即便签订了‘自愿交费’协议,也属无效条款。”王雨琦说。
来源 | 工人日报
编辑 | 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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