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离婚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处理起来更是复杂棘手。今天就来讲讲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的范欣璐律师经办的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ZX和被告C某于多年前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ZX某,不幸的是,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ZX此前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CXX为监护人。为彻底解决婚姻纠纷,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准予离婚、孩子随自己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以及依法分割财产和分担债务。
这起案件难点重重。首先,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得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又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要兼顾孩子抚养的稳定性和双方的抚养能力,还要平衡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最后,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分割,得明确产权归属和折价补偿标准。
范欣璐律师接手后,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她先完善前置程序,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各类关键证据,像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以及感情破裂证据等。
接着,范律师精准制定诉讼方案并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明确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诉求,兼顾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减少争议。
庭审中,范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主张抚养权,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被告无抚养能力等角度,论证孩子随原告生活的合理性;确认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效力,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告及其父母享有探望权,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也作出了明确判决。
这起案子要是换个人处理,可能就陷入僵局了。其实普通人遇到离婚纠纷,记住两点能避免很多麻烦:一是提前收集好各类关键证据,像婚姻关系、财产、子女等方面的证据;二是在处理过程中,尽量保持理性,优先协商调解,避免情绪化导致问题复杂化。
范欣璐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办理了近千起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400多起。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把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复杂程序和法律限制,通过完善前置程序、收集关键证据搭建了扎实的诉讼基础。庭审前后与法官充分沟通,助力法官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她始终优先推动协商调解,平衡各方权益,高效破解了特殊婚姻纠纷的多重难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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