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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滴露一则关于消毒液的广告引发争议,相关话题冲上热搜。据密度新闻报道,上述广告有“你知道怎么分辨女朋友是否同居过吗” 等台词,引发网友批评。6月20日,滴露客服接受采访时称将尽快核实、处理。

记者搜索发现,此前滴露相关账号2025年发布过的一条视频广告,也曾引发争议,文案包括“可她却在结婚前被退货了,肯定是身子不干净”等。该条视频上标注有“虚构演绎、仅供娱乐,无不良引导请树立正确价值观”。

20日下午,记者就上述广告相关事宜联系滴露运营方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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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滴露发布的相关广告或已涉嫌违法。

李振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一项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九)项规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涉事广告涉嫌把女性的身体和性经历等同于需要被消毒的“脏东西”,并教唆男性对女性进行某种“身体审查”,涉嫌违反上述性别歧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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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斐然表示,此类宣扬“男性可以有同居史、女性必须是第一次”的性道德双重标准,将女性情感经历污名化,恐怕在当下的语境中会有强烈争议,广告将女性物化为可评判、可“退货”的对象,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属于典型的性别歧视表述。根据广告法,很可能会被要求下架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涉事广告通过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大范围传播,实质上是通过大众媒介贬低女性人格,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此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属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推动违法内容整改与责任追究。

来源:大河报、密度新闻
编辑:赵丹审核:胡菲菲、戎丽娟、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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