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上海的小区近期准备成立业委会,首先要热心业主向街道物管办申请成立筹备组,这事看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困难重重,比如筹备组成员资格问题,就足额缴纳物业费和没有违章建筑这两个条件就劝退了大部分业主,还有层层审核,物业不配合的问题,等。

成立业委会到底难在哪里?概括起来就是“四难一低”:筹备难、开会难、选人难、备案难,再加上业主参与率低。在这几道坎里,筹备难又是最让人头疼的。

头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指导和协助”这事儿上主动性不够。有的不作为,有的慢作为,对业主联名提交的申请,拖上几个月也不回复,筹备工作还没启动就凉了半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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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筹备组成员资格需要多名业主共同签字,在签字业主资格上乱设门槛;二是审查内容超出法定范围,比如前面说的审查违章建筑和物业费缴纳情况;三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拖着不给答复。

在这一块,法律依据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早就说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以《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为例,第十九条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说得很清楚—要么是房子卖出去且交付的面积过五成,要么是实际入住的户数过五成。第二十条更是直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个回复。可见,这件事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时限要求清清楚楚。

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这是街道办、社区的法定义务。筹备组要是组不起来,业主大会就开不成,业委会也就选不出来。

其中《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有详细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的人。下面三种人不能进筹备组:一是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里当负责人的;二是向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索取或收受利益报酬的;三是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特别要注意的条款是,一旦筹备组成员被提名为业委会候选人,就得主动退出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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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有几个关键点:第一,筹备组业主成员应由街道办、社区组织业主推(自)荐产生,或者由街道办、社区、小区党组织推荐产生;第二,报名人数过多时,可以遵循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优先的原则,通过协商、投票或考评择优确定;第三,为确保筹备工作不断档,可以考虑承诺不参选业委会者优先进入筹备组,同时在组内增设候补成员,防止因人员退出过多而停摆。

筹备组成立之后,能不能顺利推进工作,还有个关键问题—筹备组内部怎么决策?是票决还是集中决策?

《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讲得很明白: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等人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得低于六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从这个人员构成来看,立法导向明显是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组长只是召集人,起牵头作用,不是什么“一把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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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问底,要破解业主大会筹备难这道坎,光靠业主们一头热是不够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关键是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让筹备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街道办和社区多上点心,筹备组按规矩办事,业主们也多几分参与意识,这事儿才有指望。小区是大家的,住得舒不舒服,最终还是得业主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