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工作一线待久了,什么类型的纠纷都能碰上。有些事按照法律上的划分,属于纯粹的民事纠纷,比如租客和房东因为涨租金闹翻了,楼上楼下因为卫生间漏水吵得不可开交,或者小区物业合同履行中出了岔子。按常理说,这类事情该走的路子是:先找属地街道、社区调解,调解不成,那就去法院起诉。可实际干起来才发现,这条路很多时候走不通。不少信访人,你磨破嘴皮子引导他去诉讼,他就是不去,就认准了信访这一条道。
最近就遇到过这么一件事。一个住老小区一楼的居民,楼上新搬来的住户搞卫生间改造,防水没做好,楼板开始渗水。这种邻里之间的问题,街道、社区前前后后组织了好几次协调,可维修方案和赔偿金额双方始终谈不拢。工作人员建议他去法院起诉,对方一口回绝,说得也很直接:问题不解决,我就一直投诉下去,而且要按照他的方案去“解决”。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有租客和房东租赁合同到期,房东要涨租金,租客不同意,扭头就写了信访投诉,要求政府出面让房东按原价续租。拆迁安置的家庭里,兄弟姊妹几个为拆迁款怎么分吵得面红耳赤,最后跑到信访部门要求政府给分配方案。农村邻里之间,因为一家出门必须经过另一家门口的小路,对方就是不让过,时间一长也成了“信访积案”。
这些纯民事纠纷,还是得靠调解先试着去化解。
现在的信访工作机制里,要求“访调对接、调解先行”。调解一直是化解民事矛盾的重要方式,有时候也是最能从根子上消除双方对立情绪的办法。信访调解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政府信访部门接到民事纠纷类的信访件后,引导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比如现在很多地方的综治中心,专门设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窗口,窗口有引导员,看到是民事纠纷,就直接引过去。需要说清楚的是,信访调解并不是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并行的机制,它更像是法院调解的“辅助手段”。
绝大多数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解决的。按照现行规定,涉法涉诉类的信访案件,包括民事纠纷类信访,信访部门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程序去找相应机关。但问题在于,有些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信访而不是诉讼,说白了就是不信任诉讼能解决问题,不愿意走那条他认为“程序繁琐”“证据要求高”的路。还有一些人,官司已经打完了,甚至终审判决都拿到了,但他对判决不服,该走的司法程序全走完了,信访成了最后能抓住的稻草。这些现实情况,导致了虽然信访部门说不受理,但民事纠纷类的信访件还是一拨接一拨地投递过来。
面对这样的现实,光说不受理肯定不行。信访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疏导矛盾,如果对送上门来的民事纠纷不管不问,矛盾只会越积越深,信访人情绪越来越激烈,弄不好就激化了。信访调解虽然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办法,至少能让信访人感觉有人管、有地方说理,情绪先缓一缓。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有不少民事纠纷,就是靠信访渠道的调解最终解决了。所以,信访调解在当前这个阶段,是缓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重要渠道,也是彻底解决一部分当事人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
那具体该怎么去做呢?谈谈个人的一点想法。
对于还没进法院门的民事纠纷信访件,信访部门首先要做的是引导当事人进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一般来说,多数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都能管,但有些跟行政管理联系特别紧密的纠纷,比如涉及专业技术认定的,行政机关的调解人员专业上更懂行,当事人也更容易信服。这类纠纷尽量先走行政调解。不管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都不能没完没了地调下去。如果一种调解走不通,但双方还愿意试试另一种,信访部门可以再帮着导入另一种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两个调解方式同时导入,要按顺序来,避免两个调解组织之间推诿扯皮,也让当事人不知道该听谁的。如果调解彻底失败了,信访部门要及时告诉当事人下一步该去法院起诉,有必要的话还要指导他怎么走这个程序。
对于已经在诉讼当中、但法院还没出判决的民事纠纷信访件,情况要复杂一些。因为涉及到法院审理的问题,能不能再导入调解,确实有不同看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之所以一边打官司一边信访,就是信不过法院,法院组织的调解他根本不配合。对这类案件,信访部门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还是有必要尝试导入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但要注意,调解过程中要把进展及时向法院审理人员通报,让他们心里有数。如果调解成功了,达成了协议,要引导当事人把协议送到法院,由法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记入笔录。这样一来,调解结果就有了强制执行力,也省了当事人再走一遍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出了生效判决的民事纠纷信访件,如果信访人还没申请再审、还在申请期限内,就要告诉他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这类案件,信访部门不宜主动去搞调解。道理很简单,真要是调解出来一个协议,跟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一致怎么办?如果再去对这个调解协议做司法确认,那法院原来的判决还有什么意义?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会受影响。当然,为了缓和矛盾,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来的判决依然有效,和解反悔了还能按判决申请执行,这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最后必须说的是,调解的核心是自愿。信访部门引导当事人进调解程序,前提是双方都愿意。工作人员可以做说服、疏导的工作,但不能要求任何一方。信访部门的定位就是导入调解、实现对接、提供服务,但不能干预或代替调解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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