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被告人白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部分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人“走捷径”出境,将人送入“虎口”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得知刘某涛欲出境,遂于2025年9月10日22时许,驾驶小轿车搭载刘某涛、黄某(另案处理)从惠州市惠城区前往广西。次日12时许,三人到达广西南宁市,白某对刘某涛谎称其与刘某涛二人需要分开出境,便让刘某涛下车跟随当地“蛇头”出境。同年9月12日,白某与黄某则驾驶小轿车返回惠州市惠城区。

几天后,刘某涛通过某平台联系其女友潘某瑶,称其位于柬埔寨金边一电诈园区内,并约定若一个星期内回不了家就报警求助。潘某瑶于同年9月17日联系刘某涛父亲刘某友称刘某涛被带至柬埔寨电诈园区内,刘某友遂报案。

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终审维持原判

龙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白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一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考虑到白某归案后对主要事实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数次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又应从重。最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六千元,随案扣押的iPhone 11手机一部、黑色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

白某上诉称“量刑过重”“情节轻微、获利小”“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惠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一审已在量刑中充分考虑了坦白与认罪认罚等从轻因素,二审并无新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需要再予评价,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都N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