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天津高法一袒护恶势力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鉴定书,已经控告了长达22年,我之所以对这份鉴定持续控告,是因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违法无效:说他违法无效,是因为在这份鉴定书中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违反了了《刑事诉讼法》第147条:“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说明”。
二、袒护涉恶:说他袒护涉恶是因为这份鉴定将重伤认定轻伤,致使天津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461号刑事判决书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161号刑事裁定书重罪轻判,违反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涉恶案受害人张复生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经国内泰斗级法医并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国内著名法医师(资质百度可搜)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但持械故意击人头部,造成受害人重伤重残的本案涉恶者却仅获刑一年。
三、同案不同判:由于天津高法的这份依法无效鉴定,导致原刑事判决按轻伤认定,但后来的多份民事判决又依据多份重伤鉴定认定了重伤伤情,导致了全国罕见多达数十份的同案不能同判。
四、媒体曝光:针对本案,《北京时间》、《法制与社会》、《中国法制网》等多家网媒予以过报道,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也曾发表过《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两个整版的咨询报道。在全国有着一定的影响,但在天津司法界却仍是无动于衷。这到底是执法人员错了,还是法律错了?到底是认定轻伤的刑事判决错了?还是认定重伤的民事判决错了?明明不是法医,为何要伪造鉴定?明知无签名违法,为何却竟不签名?明明是致人重伤重残,为何却袒护涉恶犯被重罪轻判?明明知道受害人多处伤残,为何却导致受害人依法应得的赔偿至今不能兑现?
五、依法质问: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等147条规定,鉴定应有签名,该鉴定为何没有签名?二、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规定,7颗牙齿折断脱落构成重伤,该鉴定为何将9颗牙齿折断脱落认定轻伤?颌骨骨折致面部变形构成重伤,该鉴定为何认定轻伤?张口度小于1.5厘米构成重伤,该鉴定承认张口受限,但为何不写受限尺寸?
据刑事判决书记载,这是一起涉恶案件,据多位著名法医作出的鉴定记载,张复生的伤情构成重伤重残,可为什么长达22年也无人纠正?我曾发文《我点燃2026年天津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一根导火索》,说的是对本涉恶案我虽控告22年仍未果,但我仍然对扫黑除恶斗争抱有希望,仍有信心要点燃2026年天津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一根导火索,这本无可非议,但却受到了保护伞的疯狂反扑,说我文章的可信度低,说应以权威机构的公布为准,试问内蒙呼格案和河北聂树彬案在被宣布平反之前,有哪个权威机构曾为他们喊冤?难道没有权威部门的承认,他们就不冤了吗?
为了追寻真相,我将一如既往坚持我50年的报道风骨,即使是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继续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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