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A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实际开展纸板、纸箱生产与销售业务的实体民营企业,W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自 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8 月期间,在公司负责人 W 某的决策与许可下,公司多名业务员联系下游企业,为 50 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1%-6% 收取开票费用,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开票、记账、资金回流等配套工作。

经税务司法鉴定,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 83982657.33 元,税额 10917746.33 元,全部被受票企业认证抵扣,A公司整体非法获利 4026822.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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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 Z 某系 A 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公司统一安排下,联系 E 包装有限公司、T 有限公司、U 电气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参与虚开行为。经核查,Z 某经手的发票价税合计 2570000 元,发票金额 2274336.29 元,税额 295663.71 元;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货款或者回扣等为0, A公司从中获利152,412元。案发后,W某向公安机关退缴700万元。

后公安机关以 Z 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侦查,并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对 Z 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当事人心理压力极大。

律师介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立强律师接受委托,担任Z某的辩护人。刘律师迅速投入代理工作:进行全面阅卷、梳理证据链条、会见当事人、分析法律适用。经过深入研判,刘律师认为本案有几点关键突破口:

第一,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第二,Z某在犯罪中作用力极低,属于从犯;

第三,Z某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基于以上分析,刘立强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以下层面展开辩护观点:

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Z 某作用低微、处于从属地位

本案虚开行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策、组织实施,违法所得全部归属于公司,完全符合单位日犯罪的构成特征。Z 某作为公司普通业务员,所有开票行为均事先向公司老板请示并获得许可,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个人主动谋划犯罪。在整个虚开链条中,Z某仅负责传递下游客户开票需求,对于是否开票、点数标准、资金流转等核心环节均无决策权,参与程度浅、实际作用力小,同时该行为是公司内部形成的业务惯例,多名业务员均涉案,进一步印证Z某主观恶性较小。

2.Z 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认定为从犯

作为单位犯罪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职务层级较低,关联度较低。如果看作共同犯罪,仅起次要作用,不是虚开活动的策划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属于从犯。对比同案八名业务员,Z某X虚开的票面金额较少,仅高于其中一。此外,Z某并未从虚开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全部非法获利均属于公司。仅私下收到下游客户赠与得到1500 元好处,但数额极小,Z某也愿意全额退还。

3.多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Z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XX公安分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深刻悔罪,表示认罪认罚,应减轻、从宽处理。此外,Z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从A公司离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极低。

4.案件损失已全部挽回,社会危害性极大降低

案发后,公司老板W某已代表公司上缴非法所得700万元,这一行为不仅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也充分体现了涉案公司和人员真诚悔罪、主动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态度。根据相关司法政策,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刘律师还强调了:A公司是有实际经营的实体企业,由于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税务合规意识实施了犯罪活动,这与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相比,其危害性较小。因此,从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角度出发,建议对本案整体从宽处理。

综上,本案系单位犯罪,涉案业务员Z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本案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 Z 某不起诉。

决定书明确指出:Z某作为A公司的业务员,在A公司的统一安排、指挥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财税合规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实质是发票载明的交易与真实交易不符。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也敲响了警钟:即便在单位犯罪中作为普通员工参与,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唯有合规经营、坚守底线,企业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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