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杨浦区的市民何先生向《上海法治报》投诉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的车子玻璃上被一名代驾司机恶意喷上不明液体,车身写满了辱骂他本人以及家人的文字。报案后,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损300元,但何先生通过保险公司、4S店定损均在5000元左右。后来保险公司代驾司机进行索赔,但对方以评估价300元进行赔偿,并质疑何先生和保险公司进行过度维修。到底是过度维修还是价格认证中心定损价格偏低?记者展开调查。

一夜之间,车子遭恶意涂鸦

今年5月15日早晨,何先生下楼准备开车去上班,发现车子边上围了很多邻居,何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子玻璃涂满了黏性的不明液体,同时整车上用黑色油性笔写满了“出门被车撞死”“死全家”等诅咒辱骂何先生以及家人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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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立刻拨打电话进行报警,并试图用抹布清理车身上的文字以及不明液体,但根本无法擦除。警方到现场后,让何先生暂时不要清洗,保留证据。5月18日,何先生开着车子和警方一起去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物损鉴定,“两名工作人员对着我的车子前前后后看了,还对我说这个比亚迪车子价值不高,而且不明液体是清洁剂,车上的字迹是油性笔写上的,可以清洗掉,所以物损定价不高的。”何先生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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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方后来提供给何先生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鉴定意见是在使用“修正修复费用法”的价格认定方法评估后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为300元。“民警当时就对我说,这个物损定得太低,他们都无法进行刑事立案。”何先生说起这事,依然愤愤不平,“而且价格认定中心的评估标准是什么?如何作出300元的认定,也没人和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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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结束后,何先生将车子送到4S店,准备进行整车清洗。4S店工作人员表示,车身上的不雅文字,因为时间过长,油性笔的字迹已经渗入车漆中,使用车漆清洗剂和抛光无法彻底清理干净,只能进行整车喷漆来处理,同时向何先生出具了4700元的定损单。后来,何先生又让保险公司进行车辆定损,得到的车损为4494元。最后,何先生选择了保险公司指定的一家修理厂进行喷漆处理,一共花费5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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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心生不满、恶意报复

5月25日,警方通过路边的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将此事的始作俑者周某抓获。据周某交代,5月10日晚,何先生在外喝酒应酬之后,通过保险公司合作的安师傅代驾平台,找到他进行代驾服务。其间,两人因是否绕路等情况,发生了争执。

后来因何先生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后,周某心生不满,5月14日深夜,他来到何先生居住的小区,找到何先生的车辆,向车玻璃上喷上清洁剂,并用随身携带的油性笔在几个车面上写满了辱骂的脏话进行报复。

对此,何先生向记者表示,当时周某在代驾服务中,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还有一次开错路口,而且服务结束后,还要求他为其服务打好评,何先生当时表示拒绝。他事后向保险公司和安师傅平台进行投诉,此后没有发生过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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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物损鉴定价格较低,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杨浦警方最后以周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周某被释放后,何先生的保险

公司对其进行索赔,但周某对5000余元的维修费表示不认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我说,周某只认可杨浦区价格认定中心的300元物损,还指责我和保险公司是过度维修,对他进行敲诈,并扬言要报复。”何先生非常生气地对记者说,“我正常维修的费用如果得不到赔偿,保险公司明年的保费可能会上涨,我的损失怎么办?”

“300元不是赔偿标准”

为进一步了解物损定价的标准和流程,6月16日,记者陪同何先生来到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一名廖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损300元鉴定结论书,只作为警方刑事定罪量刑标准的依据,不可以作为民事赔偿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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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工作人员介绍,价格认证中心只接受公安、法院、纪委等委托,对案件里涉及的财物(如物损、毁损、赃物、涉案房产等)进行价格鉴定,确定值多少钱,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依据。“何先生的车子定损300元,是根据警方向我们出具的认定标的内容,做出相对应的价格认定。警方给我们标的上面的内容是‘机动车全车抛光清理费’,所以我们据此认定清理费用300元。”

记者随后以“车辆污损,全车需要抛光清理”为由,向途虎等两家门店询问清理费用,对方回应称,如果只做全车抛光清理,费用在700元左右,但污损物质如果渗入车漆中,那抛光无法清理干净,只能通过整车喷漆来处理,一个面大概在400-500元左右,而整车喷漆5000元左右。

律师说法

“鉴定结论”非确定赔偿数额的最终依据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鲁逸恺律师表示,首先,必须明确前述鉴定意见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属性。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等相关规范,价格认证中心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业机构,其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法定功能在于为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量刑轻重提供依据。在本案中,警方正是依据该“车损300元”的结论,仅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而未启动刑事程序。然而,该鉴定意见的效力并不当然延伸至民事赔偿领域。在民事诉讼中,该鉴定结论仅为证据之一,而非确定赔偿数额的最终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侵权案件时,不受该行政性认定结论的约束,而是会独立审查实际损失的大小。

“此次事件的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何先生实际支出的5050元维修费是否属于‘过度维修’,以及周某能否以‘车损300元’的鉴定意见作为拒绝全额赔偿的理由。”鲁逸恺律师指出,民事侵权赔偿遵循“全面赔偿”或“填平损失”原则,即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直接财产损失。这里的“损失”,应以恢复原状所需的合理费用为标准。4S店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均确认油性笔字迹已渗入车漆,抛光无法清除,必须整车喷漆,并分别出具4700元和4494元的定损单。这些专业意见,结合何先生最终选择的具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的维修,以及实际支付的5050元,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合理且必要的损失证据链。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充分尊重专业维修机构的判断,只要维修方案符合通常的技术标准且费用未明显偏离市场价,一般会对维修费予以支持。因此,何先生有权向周某主张5050元的维修费用,而车损300元的鉴定意见难以成为周某逃避全额赔偿的借口。

记者 |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