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的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但吵得全网不可开交。

一、事情经过:8块钱的面,小伙吃了,也“作”了

那天中午饭点,苏州一家小面馆里,来了个穿黑T恤的年轻小伙。点了碗8块钱的鸡蛋面,找了个靠窗的位置坐下。

面端上来冒着热气。小伙抬手就抓过桌上的玻璃罐辣椒酱——两大勺,结结实实挖进碗里,又拎过醋瓶倒了小半瓶,红通通的油花浮了满满一层。

搅和两下,吃了一口,扯着嗓子喊老板娘:“你家面怎么咸得没法吃?”

老板娘过来瞅了一眼,耐着性子解释:“小伙子,咱们家酱是熬的时候就调过味的,你加了两大勺,肯定咸啊。”

小伙没接话,翻了个白眼,低下头稀里呼噜连汤带面,把整碗吃了个精光。

然后他做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再次抓过那罐辣椒酱,掀开盖子对着空碗就舀,一勺、两勺……整整舀了六勺到碗里,然后起身走人。

老板娘收拾碗的时候才看到,碗里干干净净,面条没了,汤没了,就剩一汪红彤彤的辣椒酱。

这摆明了就是故意泄愤糟蹋东西。

老板娘气得手都抖——这酱是她每天凌晨起来熬出来的,成本不说,光功夫就搭进去大半。平白被霍霍了半罐,换谁能咽下这口气?

她越想越窝火,转身调了监控,连码都没打,直接把小伙正脸的完整视频发到了本地生活群里。

没成想这事转天就像长了翅膀传遍全网,播放量破千万,连人民日报和央视都发了评论。白岩松也出来点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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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之一:小伙故意糟蹋辣椒酱,违法吗?

先说说小伙的行为。

从法律上看,他往碗里连舀六勺辣椒酱然后走人,这已经超出了“正常用餐”的范畴,属于故意毁损他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虽然几勺辣椒酱成本不到一块钱,金额很小,但性质上依然构成侵权。店家有权要求赔偿。

只不过律师也说了——几勺酱成本还不到一块钱,真打官司搭进去的时间精力远不如赔的钱多。最好的办法就是报警,让民警批评教育。

但这不代表小伙做得对。 免费调料是商家给顾客的善意,不是让你拿来撒气糟蹋的。8块钱的面,你吃完了,觉得咸,你可以提意见,可以下次不来,但不能拿人家的东西泄愤。这是最基本的教养问题,不是钱的事。

三、法律分析之二:老板娘没打码发视频,违法吗?

很多网友站老板娘:“解气!”“就该让这种人社死!”

可问题是——你觉得解气的事,法律未必站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白纸黑字写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老板娘把小伙正脸、完整影像发到网上,播放量破千万——这已经构成了未经同意公开他人清晰肖像的行为。就算小伙有错在先,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惩罚一个不道德的人”。

委屈归委屈,维权不能变成侵权。

白岩松点评的时候说得特别到位:浪费确实不对,但随意曝光他人肖像也该有约束。

你打着“抵制浪费”的旗号,却把别人正脸毫无遮挡地扔进舆论场里接受“全网审判”——这跟对方故意浪费的行为,本质上有什么区别?

都是越过了底线。 一个越过的是道德底线,一个越过的是法律底线。

四、这事儿闹成这样,到底谁赢了?

小伙错了——浪费调料、泄愤糟蹋东西,缺乏教养。

老板娘也错了——维权方式不当,用侵权对抗不文明。

网友吵翻了天:

有人说:“免费调料是商家的善意,不是让你糟蹋的。”

有人说:“老板娘不打码发视频,看着解气,但违法了就是违法了。”

还有人说得更直白:“两个人都输了。小伙被全网围观,老板娘可能面临侵权官司。”

说到底,一件8块钱面条的小事,闹得两败俱伤。

小伙浪费几勺酱,老板娘但凡当时拦住他说一句“你得给我赔”,或者直接报警,民警来了批评教育两句,这事就结了。可老板娘选择了最解气但也最危险的方式——把矛盾交给全网去审判。

当一个人用“泄愤”代替“说理”的时候,有理也变没理了。

这件事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在于:我们愤怒于别人的不文明时,先问问自己——我的反击方式,文明吗?

小伙缺的是教养,老板娘缺的是法律意识。一个浪费东西,一个曝光别人。道德有道德的去处,法律有法律的边界。只有守住自己的底线,咱们讲的道理才能站得住脚。

真正的文明,是双向的克制。

今日话题讨论:

你觉得小伙故意浪费辣椒酱该不该被曝光?老板娘没打码发视频,你是支持“解气”还是觉得“违法了就是违法了”?如果你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处理?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 本文根据江苏苏州面馆真实事件改编,相关法律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等。部分评论引自人民日报、央视及白岩松公开点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