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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大多数当事人对质证的理解都停留在 “对着证据挑毛病”,却没意识到质证环节本身就是戳破对方谎言的核心战场。很多人不知道,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的一种,《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列为八大证据种类之一。既然是证据,就必须在质证环节接受对质和检验,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把真实陈述义务放在质证章节的核心原因,绝非立法者的随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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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环节抓虚假陈述效率最高,核心原因是这个阶段当事人必须对着证据直接回应,每一句话都会被记入庭审笔录,证据摆在眼前,前后矛盾最容易暴露。我见过一起劳务报酬纠纷,原告老吴起诉包工头老郑欠付 3 万元工钱,老郑一开始答辩说所有工钱早就结清,等到质证环节老吴拿出有老郑签字的欠条原件,老郑立刻改口说欠条是喝醉了随手签的,根本不算数。这种前后完全相反的表述,就是典型的陈述不一致,当场就能抓住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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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对方当庭改口,不用争执情绪,直接按规则走就好。你可以当庭向法庭提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方陈述和此前答辩内容不一致,请法庭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认定。如果对方有多次庭审或者庭前会议的陈述矛盾,可以申请法庭把前后两次陈述的内容摘录出来,比对后记入笔录,把矛盾点固定下来。记住不要等辩论阶段再提,质证当场发现当场提,笔录固定了就赖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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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容易忽略一个细节:不光是当庭的口头陈述,对方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庭前会议记录、法院询问笔录里的内容,都属于 “此前陈述” 的范围。开庭前可以先把对方之前说过的话整理出来,标注好出处,到时候直接拿出来比对,比空口说 “你之前不是这么说的” 有力得多。

故意作虚假陈述不是没有成本的。如果查证属于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最高可达十万元,单位最高可罚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抱着 “说谎又不犯法” 的侥幸,真到被处罚的时候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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