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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让女友搬走转10万分手费又后悔#】#女子收10万分手费被诉法院判不用还# 近日,福建闽清法院审结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黄某(男)与被告毛某(女)曾系恋爱关系,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在黄某名下的房屋内。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分手,但就毛某搬离住所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尽快解除同居关系、促使毛某顺利搬离,黄某主动向毛某转账10万元,毛某收到款项后随即搬离了黄某住所。事后,黄某心生悔意,认为毛某取得该1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某返还该笔款项。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0万元款项系黄某为促使毛某搬离、解除同居关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协商达成的给付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该款项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系基于情感、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不属于不当得利。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承担自身转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给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