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审结申请人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加坡某海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确认双方《合作意向书》中约定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为涉及ICDPASO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展示了厦门海事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国际海事商事仲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PART1

约定IDCPASO仲裁是否有效?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

2026年5月14日,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某海运有限公司在厦门签署《合作意向书》,双方拟就多艘17500DWT多用途船的租赁及运营开展合作,按照各自50%比例共同出资并分配收益。意向书第七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按照该组织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以最终解决。仲裁地在[中国][厦门],仲裁语言为中文及英文;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为明确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有效。

PART2

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法院探索“函询+审查”路径

法律适用

本案主体涉外——申请人系中国公司法人,被申请人系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中国厦门”,厦门海事法院依法适用中国法律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函询机构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准确认定仲裁条款效力,2026年6月12日,厦门海事法院致函ICDPASO,就其法律地位、受理案件范围及现行仲裁规则等事项进行函询。ICDPASO秘书处于6月17日复函,详细说明:该组织成立于2020年10月15日,是在中国贸促会倡议支持推动下、由中国国际商会联合有关国家商协会等共同发起设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民政部注册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可受理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商事仲裁、调解及争端预防案件。同时,ICDPASO在复函中就双方当事人仲裁内容、仲裁意思表示、仲裁地等出具了意见。

依法审查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作意向书》第七条第3款规定清晰、要素完备:

当事人明确表达了将一切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

仲裁事项限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仲裁机构明确指定为ICDPASO——该组织拥有完备、成熟的仲裁规则体系和由仲裁院具体负责的机构管理职能。

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有效

最终,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确认申请人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加坡某海运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所约定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PART3

何以成为优选地?

专业高效开放是密码

本案通过严谨审慎与开放包容的司法审查,为中外当事人选择ICDPASO作为仲裁机构提供了法治支撑,既有助于发挥该组织保护跨境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为类案提供有益经验,又彰显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多元实质解纷的现代化司法理念,有效提升了厦门作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吸引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和

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

中外当事人的海事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化

厦门海事法院将

继续立足专门审判职能

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集约资源优势

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彰显“东方智慧”的

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着力打造国际海事司法高地

为建设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

营商环境贡献海法力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文稿:余怡璇 研究室

编辑:赵露晴 涂柯欢

初审:朱可为 徐海燕

复审:朱小菁

终审: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