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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赛和约大体上只是解决了欧洲的一些战后问题,构造了欧洲的战后体系,但远东问题却远未解决。由于中国代表团拒签和约,中日间的问题仍是悬案。而日本在远东迅速崛起,对英美在远东的权益构成了新威胁。
于是,调整英、美、日之间的关系,确定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新秩序便成当务之急。为此,美国与英国磋商发起召开限制军备与太平洋会议。1921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召集这一会议的提案。美国遂向有关各国探询是否有参加华盛顿会议的意向。
1、顾维钧的提案
中国方面得知英、美有意召开这一会议的消息,认为这将为中国提供一次新的机会。1921年7月16日,时已改任驻英公使的顾维钧致电国务院,指出这一会议的“主要目的在远东问题,而尤以我国为远东问题之中心点,是此项会议与我国前途关系较之巴黎和会尤属重要”。中国驻各国使节亦纷纷致电国务院,表达同样的观点,指出这次会议对中国极为重要。
各使节还提出了中国应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驻墨西哥公使王广圻提出:
“中日间因欧战发生之悬案,能否在会请列强调停解决”,“各国在华特殊地位、势力范围,有碍中国发展,并足以引起纷争,似应提议取消”,“租借地发生战事,前车可鉴,应否提议撤消或限制”。
驻法公使陈箓提出,美国既以和平相提倡,中国可以和平相应之。因此,凡一切有碍和平之问题皆可提出,以求得合理的解决。他认为,山东问题、满蒙问题、西藏问题以及领事裁判权、关税、海口、邮政、无线电等方面的问题,“其现状不合于二十世纪和平原则,能发生或酝酿国际利益之冲突者,均在可以提议之列”。
这些来电中,当以顾维钧的建议最为详细。顾维钧提出中国的提案应分为两类。
一是原则类。
他提出四种原则:
一、要求各国担保尊重我国主权及领土完整,以杜外患;二、要求废弃条约上各种不公平之束缚限制,俾得自由发展;三、申明赞成各国在华工商业均等主义;四、宣告我国建设计划大纲,以慰各国期望。
另一类是具体问题,包括商订实行担保尊重中国主权及领土完整的办法,解决山东问题及“二十一条”条约问题,重提在巴黎和会所提的七条希望条件等。
1921年8月,美国政府向英、法、意、日和中国等九国政府发出邀请书,邀其派代表到华盛顿举行会议,讨论军备限制和远东、太平洋问题。
邀请书并表示,“至得于太平洋及远东之讨论,本政府不欲设法界划其范围”。中国政府自是很高兴地接受了这一邀请。
8月16日,中国政府复照表示,“中国政府对此项会议深表同意......中国政府深愿与各国一律平等参与,共襄盛举。至于贵国大总统声明涉及太平洋及远东问题之讨论,不欲设法界划其范围,足证贵国政府开诚布公,毫无成见”。
中国政府特地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日本政府曾反对这一点。在美国政府征询日本的意见时,美国主张由与会各国自行提出问题,日本则主张加以限制,仅提缩减军备之事,表现出不愿其他列强干预远东事务的立场。
8月18日,外交部成立了以外交总长颜惠庆为首的“太平洋会议筹备处”。此外,各种民间组织,如“太平洋问题后援同志会”、“华盛顿会议中国后援会”、“国际研究社”、“太平洋会议讨论会”等纷纷成立。
9月20日,这些民间团体在北京举行联席会议,统一组成“国民外交联合会”。这一民间外交组织既对政府的外交以某种支持或敦促,又对其产生一定的批评和监督作用。中国在国际会议中常常被列强以中国国内分裂、官僚腐败等为由奚落,不与中国讨论其合法要求。为了加强中国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中的地位,各驻外公使于9月13日联名向中央政府、地方当局、军事将领和各社会团体发出通电,指出:
“所谓太平洋问题,质言之点即中国问题。我国被邀与会,实一自新机遇。会期转瞬及届,而祖国政争有加无已,内讧如此,何以自解于外国?”他们呼吁,在此危急存亡之际,“举国上下宜表示一种发愤悔祸之诚意。以现在用兵各省立即停战,一面商议统一治国方法,一致对外,以为后盾。庶几会议上尚有发言余地。否则长此纷扰,恐列强以世界和平为词,越俎代谋,国将不国。”
10月6日,北京政府任命驻美公使施肇基、驻英公使顾维钧、大理院院长王宠惠和广州政府代表伍朝枢为出席华盛顿会议的全权代表。代表团还聘请了一些颇有影响的美国人担任顾问,如美国前国务卿蓝辛、前驻华公使芮恩施及北京政府的法律顾问威罗壁等,以期加强同美国的联系,在会议中获得美国的支持。代表团的国内顾问阵容也很强大。由曾任代理外交总长和国务总理的周自齐、曾任外交总长的梁如浩及海军中将蔡廷干担任高级顾问。
代表团规模庞大,有130人之多,其中既有外交部指派的,也有各相关部委所委派的。日本不愿在华盛顿会议上与中国讨论山东问题,而力图与中国在会前直接交涉。9月7日,日本外务省提出了《山东善后处置大纲》九条,由其驻华公使小幡酉吉递交中国外交部。不久,又交日本各报发表。其意图十分明显:倘中方拒绝交涉,则由此承担拒绝交涉的责任,日后在华盛顿会议上日本将有理由拒绝讨论此事。
中国当然不愿在华盛顿会议即将召开之前与日本直接交涉此事。10月5日,中国外交部答复日本,指出日方提出的新方案“尚多与中国政府历次声明暨国民全体希望以及中外条约规定之原则,不尽符合。若以此为最后让步,殊不足表示日本真愿解决此案之诚意”。
中方提出,胶州湾应全部无条件交回中国;胶济铁路全路及管理权应完全交与中国,其资产的半数由中国定期购回;日本军警立即撤退。鉴于中日间“意见之悬殊”,交涉可能会“久悬不决”,中国外交部认为“应保留其自由,得于遇有相当机会时,自觅解决之法”。
这一回答,合理地有分寸地拒绝了日本直接交涉的要求。外交部并指示驻美公使施肇基将中方答复的抄件送交美国国务卿休斯,以保持与美方的联系,获得支持。
2、中国问题的十项原则与四项原则
10月31日,外交部致电代表团,将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的提案按其主要性或急迫性分为主要、次要、相机酌提及答复他国四类。
被列入主要提案的有:设法取消英、日续盟;取消势力范围,否认特殊利益;与会国共订公断条约;关税自由及目前应商讨的关税问题等。次要提案中包括山东问题;二十一条问题;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等。
1921年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开幕,除了号称协约国五大国的美、英、法、意、日和中国外,在远东和太平洋地区也拥有权益的荷兰、葡萄牙和比利时也参加了会议。美国的全权代表为国务卿休斯等,英国全权代表为枢密院院长贝尔福等,日本全权代表为海军大臣加藤友三郎、驻美大使币原喜重郎等。会议由限制军备与太平洋远东两个委员会分别举行。中国只参加太平洋远东委员会的讨论。
根据会议确定的先议定一般原则,再讨论具体问题的安排,11月16日,中国首席代表施肇基在远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关于中国问题的十项原则,其要点为:
(1)各国允尊重并遵守中国领土完整及政治与行政独立之原则,中国承诺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割让或租借于任何国家。
(2)中国完全赞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愿将此原则无例外地实施于中国各地。
(3)为增进彼此信任及维持太平洋和远东和平,若无中国参加,不得互相缔结有关中国或太平洋与远东和平之条约或协定。
(4)各国在中国获得的或对中国要求的特别权利、优越权、特免权暨一切成约,应公开宣布,若未经宣布,概作无效。其已知悉或应宣布的特别权利、优越权、特免权暨一切成约,应予审查,以便确定范围与效力。
(5)凡中国政治、司法、行政之行动自由上现受限制,应立即废止或于情势所许时废止之。
(6)中国现时成约无限期者,须附以确定的限期。
(7)在解释让与特别权或优越权的条文时,应依照通行解释原则,以有利于让与人方面作出解释。
(8)将来遇有战争时,中国如不参战,应尊重中国的中立权利。
(9)应订立条款,以便和平解决太平洋与远东的国际纷争。
(10)应订立条款,以便随时召集会议,讨论太平洋与远东的国际问题,并作为各国决定共同政策的基础。
这十条中,既有各国对中国应承担的义务,也有中国对各国应承担的义务,如第一、二条包含着中国对实行门户开放政策的承诺。中国政府正式承认这一原则,一是意在维持各国在中国的均势,利用各国来阻止像日本这样的国家对中国的更为赤裸裸的侵略;二是通过承认美国所一直倡导的门户开放原则,获取美国的好感,以便在会议的各项讨论中能得到美国的支持。
就中国对各国的要求而言,第一条实际上是总的原则,以下各点不外是尊重中国领土完整与政治和行政独立的具体化。其中,第三、七、八条关于不得背着中国订立有关中国的协定、条约的解释及尊重中国战时中立等,是着眼于今后而言;第四、五、六条则涉及既往的条约,对条约的公开性、时效性提出了要求,尤其是第五条,包含着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第九、十条乃是要求建立一个解决远东问题的集体约束机制。
远东委员会此后便围绕着中国代表所提出的这十项原则展开了讨论。由于暂时未涉及具体的问题,而这些条文都是基于最起码的公正与平等原则提出的,且中国承诺实行门户开放的政策,各国对这十项原则大都表示了赞同之意,就连日本对此也无法公开反对,表示日本愿意帮助中国实现其正当的愿望,并声明它将赞成门户开放,以使各国享有均等的机会。
日本代表甚至还表示,领事裁判权的归还,是这十条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之一,日本愿与各国共同商定合适的条件。当然,也有对十条心存不满者。还有人认为这十条过于空泛,如第九、十条并非专属中国问题。由于在这些原则问题上并无大的争论,会议遂推美国代表罗脱起草关于中国问题的原则。
11月21日,罗脱根据中国的十原则提出了四项原则:
(1)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以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2)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以免除因变更历史久远的帝制政体而发生的困难;(3)各国尽力设法建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的工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4)不得利用中国现在状况,趁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的权利,并不得赞助有害友邦安全的行动。
在讨论过程中,施肇基提出,第一条的“尊重”一词,是否含有遵守之意。因为在中国所提出的第一条中,同时使用了尊重和遵守两个词。按照中文的理解,尊重是一种态度或立场,遵守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必须执行的义务。罗脱解释说,“尊重”字样,比“遵守"更为有力。
日本代表对尊重中国的“行政完整”提出疑问,要求明确这是指尊重中国政治上的独立,而“不妨害他国既得权利”。显然,经这一解释,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已经获得的有损中国主权的行政特权将会继续保留下去,中国行政的完整将成为一句空话。
对此,美国做了基本上迎合日本要求的解释。罗脱表示,“中国为一主权独立之国家,在有效条约限制之内,中国自有行政之自由”,“自不妨害条约上直接并法律上有效之大要及特权”。这样,中国的行政权便是在承认不平等条约有效的前提下再予以尊重,自然谈不上完整了。
当然,罗脱也表示,各国对中国“既尊重行政完全,必须尊重其所需之行政权”。会议主席在回答顾维钧关于中国应有权将对中国主权的种种条约限制提出来讨论以期废除时,也表示“中国为主权独立国,自可讨论其因条约所发生之限制”。这样,对于行政完整一词,各国实际上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罗脱提出的四项原则,在个别词句上作了删改之后,获得会议通过,此后作为《九国公约》的第一条。与中国提出的十原则比较起来,罗脱四原则更加注重中国的门户开放与机会均等,四条中便占了两条,而列强对中国所承担的义务则更为原则化。中国提案中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极易在列强中引起争议的第四、五、六条避而不提,显示出中国此后提出这些问题将会碰到相当的阻力。
但无论如何,尊重中国主权、独立及领土与行政完整的原则获得通过并列入条约,总是一个进步,它为中国代表在会议中争取收回若干国权的努力提供了依据。
休斯曾解释说,中国在第五条中提出的解除对中国主权的种种限制,可归入罗脱议案的第一条,这些限制,虽有条约根据,不经缔约方同意,不能免除,“但未尝不可讨论,可请中国提出具体案件,本会可酌量情形或设分股讨论,或报告于大会,或从缓讨论之”。
顾维钧遂提出,会议既通过了四原则:
“此后似不能再容领土上及政治上侵略之行为,惟对于现有之各种限制亦应审查,共图消除......中国所拟提者:可分为有条约根据者,如关税、领事裁判权、租借地等之类;及无根据而违反政府人民意愿者,如客邮、无线电、屯驻洋兵等类,不胜枚举,皆可依次讨论”。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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